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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避免无序建设造成信息化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信息化系统或设备运行效率低下,确保信息化建设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实施,全面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和质量,实现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工作遵循“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步推进、明确职责、统筹管理”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校园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信息化基础平台、信息技术安全体系、通用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通用软件、为学校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化集成系统等相关项目;不包括:各类电子资源、教学和科研专业软件、具有保密要求等的相关项目。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职责

第四条 我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由学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信息化项目按照“谁使用、谁建设、谁运维”或“谁管理、谁建设、谁运维”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与信息中心承担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二)  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及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负责组织审批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会同相关部门对学校信息化建设立项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同时为项目的建设、技术安全和运行维护提供技术与服务支持;

(四)负责校园基础网络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五)负责学校信息化基础性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六)负责学校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学校信息化系统的综合集成;

(八)负责学校信息技术安全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九)负责学校软件正版化及通用软件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承担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职责包括:

(一)设置本单位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以推进和保障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使用培训和应用推广;

(三)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

(四)积极配合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需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库。各单位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根据本单位业务范围、业务需求,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互联网与信息中心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及避免重复建设、符合学校信息化技术标准原则,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八条 为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省资源,便于管理,网络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安全等通用设备,由互联网与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和维护,原则上各单位不再自行采购。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到学校各相关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其采购由学校归口管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其申报单位即为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分析、建设方案设计、财评材料编制、项目建设实施、组织验收项目及运行维护管理,同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投资效益、运行维护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负责;互联网与信息中心负责审核项目的信息系统对接技术要求和网络建设接入方案,并参与项目验收, 为项目建设、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提供技术与服务支持。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的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项目招标和项目验收环节中,互联网与信息中心负责审核项目建设的信息化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在采购前,项目负责单位需向互联网与信息中心提交采购技术文件以进行审核,审核主要针对项目所采用的网络及信息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学校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数据标准、编码标准、对接标准、认证标准、网络接入标准、网络安全规范及布线规范等),以保证信息化系统之间能有效实现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使信息化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同时保证信息化系统或设备的运行能充分发挥效率。对技术审核获得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学校采购归口管理单位方可予以项目登记并进入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单位要切实负责,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保障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的过程文档管理,规范过程管理文档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标准。项目建设的所有过程文档一式两份,分别由项目负责单位和互联网与信息中心分别保管。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原则上应同步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及对IPv6 网络协议的支持。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符合我校有关规定的信息系统对接和网络建设接入方面的技术要求协议条款,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数据保密条款或签订独立的数据保密协议,项目中包含的软件(系统)必须明确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六条 学校将信息化工作纳入各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各业务单位实施建设的信息化系统不仅要符合系统数据对接、安全、入网、管理规范和系统功能设计要求,还需符合学校财务、招标、审计和验收等工作要求及相关规范。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网络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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