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bwin必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蓝图,是教育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质量的重要保证,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其制订、修订、执行和调整是学院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

第二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精神,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及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年)》精神,为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管理与实施,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树立科学的人才培养质量观,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培养为导向,以学生健康成长、良性发展为追求,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教育部本科教育“四个回归”要求,落实“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和“四新”建设要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吸纳国内外先进教育观念及教学成果,结合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可行、具有前瞻性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章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四条  为保证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连续性、稳定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一个运行周期内修订不超过两次。

第五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和协调,各专业负责人和所在学部具体实施。

第六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流程:

(一)由教务处根据国家近期教育教学相关文件精神和教育发展改革趋势、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近期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确定制(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二)各专业成立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修订小组由专业负责人牵头,专业建设委员会为主体,专业课程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行业专家等组成,应充分征询行业主管部门、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三)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进行广泛调研,对相关高校同类专业培养方案对比分析,了解行业对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与能力的要求,按照制(修)订培养方案的流程: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修)订毕业要求-构建课程体系-整合教学内容-制(修)订教学进程表-制(修)订教学大纲。

(四)各学院(部)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学院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通过后,由专业负责人、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即生效执行。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统筹、各学院(部)执行。

第八条  鉴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审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名称、学时、学时分配、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实践环节等。

第九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按其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归属到相关学院(部),其教学任务由相关学院(部)的教研室(实验室)归口承担。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学院(部)申请,由教务处协调解决课程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教研室、教师和其他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

第十条  各专业所在部门每学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进程表申报开课计划,教务处审批后,向开课单位下发学期教学任务书。各开课单位将承担的教学任务落实至各相关教研室(实验室)具体任课教师。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一条  凡对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进行非导致课程体系、结构变更的调整,如对指导性教学进程表内课程的增开、减开、开课学期的调整、学时分配(含理论、实践)调整、考核方式的变更,均属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二条  在人才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发展等实际需要或受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的,可申请部分调整,但必须严格按照调整的程序进行:

1.课程所属教研室提出调整申请及论证报告。

  2.经专业所属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报告。

3.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调整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更正课程错误信息、调整课程开课学期等由教务处审核执行;调整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更改课程设置等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培养方案的监控与评价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各专业学院(部)通过组织开展师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听课、教学督导、学生评价以及社会评价等,实施对培养方案的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价,确保人才培养目标达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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