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bwin必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管理,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学院教学及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二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三条 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刻苦钻研业务,严谨治学,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四条 关爱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五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六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七条 实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对学术不端、师德失范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岗前培训

    第八条 教师岗前培训工作是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新晋青年教师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端正教育思想,较快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一项基本训练和重要环节,对加强新晋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职业道德培养和提高教学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学院每年新晋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分为通识部分和拓展部分两部分。通识部分:《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能力》;拓展部分:《院史院规校情专题》《教学与教学评价专题》《教学实践专题》《科研方法专题》等。

    第九条 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习,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实行考核制,凡获得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和晋升教师系列职称。

第四章  任课资格

    第十条 教师任课资格及条件

(一)经过岗前培训己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二)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更新知识,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三)熟知教育教学规律,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四)应经过各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经教研室主任考核、院(系)教学考核小组考核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开新课(第一次讲授此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一学期在课程所属教研室试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课。

第五章  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立法性文件,是学院组织教学和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培养合格高素质人才的设计蓝图。

    第十二条 指导思想

(一)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发展的道路。

(二)遵循“理论够用素质能力为主”的原则,突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特色。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要体现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循序渐进原则;课程比例优化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增强适应性原则。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必须在主管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并由院(系)负责人具体负责,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教学计划,应由制订计划的院(系)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方可执行。对涉及范围较大的变动,应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章  教学大纲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是每门学科的教学纲要。其中包括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以及讲授和实习、实验、作业的时数分配等。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形式规定一门课程教学内容的文件,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必须编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的目标与任务,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讲授)内容与重点、难点、学时分配,实验内容与学时分配,考核方法,教学建议等。

第十八条 公共课和某些基础课程由教育部统一颁发教学大纲,其他课程可由课程所在部门自行编制。教学大纲必须经过教研室集体讨论研究确定,院(系)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新开课程(含选修课)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须按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系统检查,避免课程间的重复与脱节。院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教学大纲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如需更改,须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院(系)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都要选用教材或讲义,选用教材要注意体系、内容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生要有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任课教师应指定必要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以利于学生自主性学习。

    第二十三条 教材(讲义)的选用,一般由主讲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院(系)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教材管理员预订或印刷。

第八章  课程授课计划

    第二十四条 课程授课计划是执行教学大纲的基本保证,是教师实施教学的具体计划。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开课前,教研室主任应召集任课教师以课程组为单位,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制定并填写好课程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核准,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份授课计划需交教研室、院(系)、教务处各一份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执行课程授课计划时,不得随意改动,需变动时须经过教研室主任、院(系)负责人同意。

第九章  备课

    第二十七条 备课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保证,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对待。

第二十八条 教师备课时要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授课计划的安排,深入钻研教材,掌握课程体系、课程要求和基本内容,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设计好教案。

(二)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知识基础,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并不断充实新知识、新技能、新成果,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三)了解学生已修课程的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合理组织教学,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

(四)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实验仪器、多媒体设备、教具等,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二十九条 教研室(或教学小组)要开展集体备课活动,统一教学基本要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确保同一门课不同教师授课同质化。

第十章  课堂教学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三十一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概念清晰,条理分明;突出重点、难点;培养学生的学习与思维能力。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言语清晰流畅,板书工整清楚。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并对学生的出勤率和课堂秩序负有检查、维持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广泛地听取教学督导组及学生在教学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课堂行为规范”: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备课充分,思路清晰;关闭手机,衣着大方;认真考勤,严格要求;教学严谨,师生互动;教书育人,诲人不倦;知行统一,智能并重。

第十一章  辅导与答疑

第三十六条 辅导、答疑一般按教学计划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

第三十七条 负责辅导答疑的教师应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没有配备辅导答疑教师的课程,应由主讲教师承担。

第三十八条 辅导答疑应着重帮助学生提高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个别学习基础较差的学生,要进行重点辅导。同时,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

第十二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九条 实践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教学有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五种类型。

 第四十条 实验

1.实验是为课程教学设计。通过实验使学生对课程理论及其应用加深理解,培养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同时也对专业基本技能有了初步尝试和训练。

2.实验课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主讲教师不得随意增减实验项目内容。主讲教师应参加具体指导。

3.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应心中有数,能及时处置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学生实验顺利开展。

4.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使用仪器、设备应规范,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应实事求是,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5.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务必扣减其平时成绩,责令其熟悉实验操作流程,情节严重者可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四十一条 实训

1.实训是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对学生单项技能和综合技术应用能力进行的训练。通过实训使学生熟练掌握职业(岗位)要求的基本工作技能。在实训安排上,尤其强调通过综合实训和模拟实训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实际工作能力。

2.实训课应严格按实训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主讲教师不得随意增减实训项目或实训内容。主讲教师应参加实训的具体指导。

3.在指导学生实训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设备的能力,加强技能的训练和熟练程度培养。

4.对学生参加实训课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务必扣减其平时成绩,责令其熟悉实训操作流程,情节严重者可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四十二条 实习

    1.实习是专业教学阶段性的认识性实践教学,是理解专业知识,熟悉专业设备和工艺,了解岗位知识、能力(技能)、素质要求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

2.各院(系)须按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制订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实习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要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或思考题,引导学生深入地向实际学习并及时督促检查。

4.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争取实习单位领导支持与帮助,注意与实习基地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5.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审阅学生实习报告,做好学生的成绩考核工作,写出实习书面总结报告,交院(系)存档。

     第四十三条 课程设计

1.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进一步提高运算、绘图和使用技术资料技能的重要环节。

2.课程设计的内容应保证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课程设计题目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每次设计题目的类型不宜过多,但应给每个学生不同的数据。

3.教研室负责课程设计全面组织工作,根据需要可建立课程指导小组。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宜过多,并尽可能稳定指导题目。指导教师应在设计开始前两周准备好设计任务书、指导书,并做好一切必要资料准备工作。

4.指导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设计内容方法,在设计过程中认真负责地进行指导、答疑和检查进度,并注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与设计思想。

5.教师在课程设计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设计任务,得到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

毕业设计是针对经过了一定的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实训的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的毕业设计训练,旨在帮助学生提高专业技能。

毕业设计的实施应按照“毕业论文工作规程”的各项要求落实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章  考试考核

第四十五条 应根据课程目标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考试日程由教务处与各部协商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第四十六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科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四十七条 期末考试应拟制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使用,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使用,试卷应由各任课老师完成。

第四十八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四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要严格对照评分标准,使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

第五十条 全院公共基础课要尽量实行教学小组集体出卷、阅卷评分制,考试(核)课程由教研室主任、院(系)主任、督导室、教务处负责抽查阅卷评分情况。

     第五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考后应作考试评析,引导学生深入理解,进一步总结所学内容。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将成绩单和考试情况小结送交教务处成绩管理员。

第十四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二条 为严肃教风,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教师均应以服从教学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应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调、停课。

第五十三条 教师因故要求调、停课,必须由教师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己获同意的调课、停课,由教师通知相关班级。学院统一安排的停课,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由教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各个教学部门。

    第五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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