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严肃学院考风考纪,抓教风、促学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为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bwin必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条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为:医学,理学,教育学,法学,管理学,工学等。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含结业后一年内按要求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
第四条 凡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审核达到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及所有教学期间的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达到下列要求者:
(1)较好地掌握并具备从事本专业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承担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外语课程考试要求;
(4)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应用,达到学院计算机等级考试标准。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及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3.在校学习期间(含毕业实习)无故旷课累计达40学时以上者;
4.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5.考试作弊或违反其它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6.在生产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后果严重者;
7.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因具有第五条之第3款、第6款而不授予学位者,在毕业前经过考察,思想认识到位,进步显著,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可以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条件限制:
1.成绩评定达到良好,综合排名在班级前10%名者;
2.应届毕业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第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对应届本科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院教务处复核,再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由bwin必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23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