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精神与要求,设立bwin必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为保证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建设一流本科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教指委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 “推动队”作用,受学校委托开展本科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指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端正,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把握高等教育政策。
2.教育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
3.热心本科教学,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及管理经验。
4.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教指委由15至2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 1 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教指委下设教指委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负责教指委委员遴选、换届、增补等日常工作。教指委委员选聘由各学部(院)推荐,并经教指委工作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遴选后公示。
第六条 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第七条 教指委委员在任期内存在以下情况的,经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2.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教指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国家和贵州省高等教育和政策研究;开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针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2.研究、论证学校中长期本科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与动态调整、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等重大问题提出评议与咨询。服务学校开展本科专业建设,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等进行审议。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3.指导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质量标准。
4.研究本科人才培养方面的重大趋势、突出问题,指导开展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5.指导各学部(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6.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本科教育教学事项。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教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参加教指委安排的本科教学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指委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教指委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教指委赋予的其他职责。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教指委建设及管理工作;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协助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指委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教指委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由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认为通过。审议事项时,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教指委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可依据本章程成立各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指委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