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运行体系,是确保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为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根据教育部教高〔2012〕4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学院相关规定,特制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是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实行全面系统地监控,并以教学质量监控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科学、规范的组织运行机制。包括教学运行体系;学院内部专项评价和认证机制;教学质量信息反馈体系;教学质量督导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内容是评教、评学、评管,即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教学管理等过程进行评价。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目的是培养具有创新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要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意识,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培养学生成才而展开。

第二章  监控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教学质量督导小组是学院独立设置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构,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的职能机构。

(一)制定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案;

(二)组织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及各项教学评价工作;

(三)负责发布评价信息及评价结果;

(四)组织督导员进行的教学质量监控和为评价工作提供服务;

(五)负责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反馈意见;

(六)负责对基层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工作的检查、指导;

(七)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教学质量督导小组、教务处、学工处、院(系)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保证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正常运行。

第七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领导组织,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组织、协调教学质量督导小组、教务处、学工处及各教学单位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工作关系;

2.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3.根据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实施教师教学水平的认证职责;

5.研究和处理教学质量监控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三章  教学督导及职责

第八条 为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学院实行教学督导专家库制度。设立教学督导专家库,由若干督导专家组成人。

第九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任职条件是:教学实践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了解教学管理、爱校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现职或退休的专家教授。

 教学督导专家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条 教学督导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1.深入班级听课,并对听课对象作出综合评定等级和评语;

 2.参加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

 3.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完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专家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勤于研究,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不能履行职责者,可提前解聘。

第四章  监控体制、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实行三级管理,分院级、部级和教研室。教研室和部级监控体系是基础,部领导要认真开展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工作。院级监控体系负责对全院的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价,同时对部级的监控、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的质量是监控的重点。要对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等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的监控,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四条 学院要定期地对部级的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评价,检查和评价的重点是院(系)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情况,形成竞争机制,完善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质量监控,重点对学生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质量和学习纪律进行评价。设立奖励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

第十六条 学院要定期地对教学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促进整改。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督导小组根据学院工作的总体布置,每学年初作出工作安排,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各部要依据工作安排,做出工作计划。在教学检查和听课的基础上,定期对被考评的教师、学生和教学单位作出评价。

第五章  信息反馈体系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督导小组要把学院对部级教学工作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部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各部要把教师教学质量相关信息传达到教师本人。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督导小组要接待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的来访和咨询,听取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院教学督导专家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保持督导队伍的客观公正廉洁。

第六章  教学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质量监控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专项研究,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根据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职能部门下达的整改和建设任务,认真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学质量督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督导小组要对各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督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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