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mkszyxy Fri, 19 Apr 2024 03:04:46 +0000 zh-CN hourly 1 /mkszyxy/wp-content/uploads/sites/7/2024/01/logo3535.png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mkszyxy 32 32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mkszyxy/2023/09/04/%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5%ad%a6%e7%94%9f%e8%bf%9d%e7%ba%aa%e5%a4%84%e5%88%86%e6%9d%a1%e4%be%8b/ Mon, 04 Sep 2023 03:03:00 +0000 /mkszyxy/?p=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且在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其他学生和学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一般应当为6-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一般不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的;

(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情节严重或已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多人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与校外人员共同违纪违法应当处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的;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的;

(三)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的。

第八条 受到处分者,取消下列资格:

(一)处分期限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和各类荣誉;

(二)本科生涉及本条例中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相关处分的,不可获得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资格;因其他原因受处分者,处分期限内不可获得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纵容他人从事间谍犯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各种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煽动闹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张贴、散发有非法内容的纸质或视听资料等,混淆是非或制造混乱,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穿戴极端宗教服饰,传播宗教相关视听资料或进行宗教相关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国家司法机关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凡持械打人者,给予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违纪行为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师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他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他人进行恐吓、敲诈勒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或作为首要分子,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威胁他人者按本条例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五)结伙敲诈勒索、或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打人者加重一级或两级处分(最高为开除学籍);

(六)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6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作案价值按作案总价值算,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较重一级处分。其他参与者比照首要分子从轻处罚;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知情不报,并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掩盖违法事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八)转借、伪造证件、证明、印章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私刻公章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或诱导他人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责令照价赔偿损失,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2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40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院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教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妨碍学院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或学院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合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举止下流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冒用学院、其他官方组织或他人名义,伪造材料、组织参加大型活动,侵害学院、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冒用学院或学院学生社团名义,进行宣传或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学生社团未按照学院相关制度审核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规定的范围,吸纳成员,收缴、使用会费,接受校外经费,宣传、组织、参加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活动主要参与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校内有私拉横幅、张贴广告、悬挂灯箱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院消防管理相关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以下不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以各种形式造谣、诬陷、谩骂、侮辱、骚扰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损失、心理问题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学院审批在校园内或互联网上组织”校园分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生公寓来访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调换、出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擅自容留或藏匿外国人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协助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违禁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违规使用煤气灶、酒精炉等明火设备,因吸烟、使用蚊香不当引起火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无故夜不归宿以及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噪音扰民,受到两次及以上投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私自离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连续离校时间达两周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院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4. 在考场或考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 偷看他人试卷或自己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5.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等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 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包括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组织团伙作弊等属于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行为,经主、监考人员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在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情节较轻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不当,情节较轻并认定为引文不规范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认定为抄袭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的,一经查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或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网络舆论,损害他人或学院名誉,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者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恶意下载、转让帐号等不当使用学院电子资源的行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管理权限与申诉

第二十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工处,经该部门审核确认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工处,经该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3.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

(二)学生处分的审核、备案、跨院(系)、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以及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进档、抄送等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第九条至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学工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2.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处调查核实后,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处分。

(三)对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出具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学生处分的文件应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对进修生或委托培养学生的处分决定,同时抄送给该生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受处分者为外国留学生的,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照会其驻华使(领)馆。

(六)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限内,由院(系)对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考察评价,处分期满后可由本人提供申请,院(系)出具鉴定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学院出具通知书。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七)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 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

(一)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事宜。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组成。

(三)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超过申诉范围或期限的,或自动撤回后又提起申诉的,或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诉的,或已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或已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mkszyxy/2023/04/19/%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5%ad%a6%e7%94%9f%e7%94%b3%e8%af%89%e5%a4%84%e7%90%86%e5%8a%9e%e6%b3%95%ef%bc%88%e6%9a%82%e8%a1%8c/ Wed, 19 Apr 2023 02:56:00 +0000 /mkszyxy/?p=7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四条 学院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做到有错必纠。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接受并处理学生的申诉。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政策法规、学生教育管理、院团委、招生与就业、教学管理、研究生培养、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为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

(一)因取消入学资格提出的申诉;

(二)因受到退学处理提出的申诉;

(三)因受到违纪处分提出的申诉;

(四)因其他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申诉书;

(二)支持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诉的复查与决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查:

(一)程序是否正当;

(二)证据是否充分;

(三)依据是否明确;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处分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客观公正的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复查结论采取签收或者在校内公告栏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被申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研究,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应申诉人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举行听证会。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起15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mkszyxy/2023/04/19/%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5%85%b3%e4%ba%8e%e8%a7%a3%e9%99%a4%e5%ad%a6%e7%94%9f%e5%a4%84%e5%88%86%e6%88%96%e9%99%8d%e4%bd%8e/ Wed, 19 Apr 2023 02:41:00 +0000 /mkszyxy/?p=68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和教育为主的指导思想,使犯错误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能认真吸取教训,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自觉改正错误,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一、解除或降低处分等级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学院成立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或降低学生处分等级审查委员会(下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的解除处分或降低处分等级的申请;审查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院团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解除或降低学生处分的范围

凡我院全日制在校生,受处分后,政治思想进步,能认真遵守院规院纪,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有较大进步者,毕业前夕,可申请解除或降低处分。

三、解除或降低学生处分的条件

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满半年跟踪教育期,且无违规违纪现象,由对跟踪教育人员提出解除意见,报学工处备案。对于降低处分等级者原则上只降一级,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降级即为解除。

受处分后无新的违纪行为,学生本人能够深刻反省,接受教训,积极改正错误,在思想、学习和行为方面确有显著进步,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解除或降低原处分。

(一)学生受处分(不含考试作弊处分)后,能认真遵守院规院纪,努力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出色,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

1.有见义勇为、立功表现,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表现突出等,并获得院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国家级奖项;

3.考取全日制研究生;

4.参军。

(二)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能端正学习态度,各方面表现出色,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

1.后期(以一学年计)考试成绩综合排名在年级前20名、班级前5名;

2.在省、市级以上比赛、竞赛活动中取得名次,为学校争得荣誉。

四、不符合以上解除或降低条件的,超过跟踪教育时间,表现良好,未出现违纪违规现象,可由所属院(系)向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或学工处提出专题意见,申请解除或降低处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维持原处分不变。

(一)本人未提出申请;zif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二)超过申请时间,未及时提交相应材料;zif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三)未完整提交相应材料;

(四)达不到上述解除处分或降低处分等级条件;zif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五)由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认定其它不应解除处分或降低处分等级;

(六)在校期间,受两次及以上处分。

六、审批时间和程序

每年“五一”前后学院下发通知,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委员会讨论并由学院主要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工处研究审批。

七、凡被批准解除处分的学生,恢复其参与各项评优、评奖的资格,处分文件不装入学生档案;未被批准解除处分、降低处分的学生的处分文件,毕业时一律装入该生档案。

八、本实施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并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mkszyxy/2023/04/19/%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6%9f%a5%e8%af%be%e5%8a%9e%e6%b3%95%ef%bc%88%e8%af%95%e8%a1%8c%ef%bc%89/ Wed, 19 Apr 2023 02:34:00 +0000 /mkszyxy/?p=685 学风建设是班风、校风建设的重中之重,良好的学风是校园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亦是高校培养新时代人才的关键所在。为推动学院学风建设,提高广大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促使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制定本办法。

一、查课目的

建立良好学风,有效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各项课程。

二、查课对象

bwin必赢全体在校学生。

三、查课成员

学工处全体辅导员。

四、查课形式

1、查课工作采取有课必查、每天抽查的方式;

2、学工处负责人不定期进行抽查;

3、查课必须有记录,学生代表及查课教师必须签字。

五、处理办法

1、对于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辅导员通过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结合情况,责令违纪学生定时定期上早晚自习,通过实际行动改变不良行为;

2、屡教不改者,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3、相关情况值日班干如实记录于班务日志,便于倒查。

]]>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mkszyxy/2023/04/19/%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7%8f%ad%e7%ba%a7%e5%b7%a5%e4%bd%9c%e5%8a%9e%e6%b3%95%ef%bc%88%e8%af%95%e8%a1%8c%ef%bc%89/ Wed, 19 Apr 2023 01:24:00 +0000 /mkszyxy/?p=6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班级是学生自我管理、学习、生活、工作的基层单位,是学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风学风建设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载体。为加强班级建设,提高学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相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三条 班级构成及组织机构
(一)班级构成
自然班级是学院根据学生入学时所属院(系)、专业及人数划分的单元集体。自然班级要求生源分布广泛合理。
(二)组织机构
班委会、团支部是班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组织机构。班委会成员包括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心理委员、安全委员;团支部包括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原则上班委会、团支部成员数量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5%。为促进班委会、团支部工作的融合,班级人数较少的,部分职位可由同一人兼任,建议团支书可以兼任副班长,宣传委员可以兼任文艺委员,组织委员可以兼心理委员,生活委员可以兼任安全委员。班委会、团支部下设班、团小组,小组长可以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指定。
第四条 班、团干部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好。
(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三)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有强烈的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意识,以身作则、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工作踏实。
(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五条 班、团干部的职责
(一)班干部职责

  1. 班长职责
    (1)对班级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2)负责召集班委会和召开班会,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班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本班工作;
    (3)了解掌握本班同学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向年级辅导员及院(系)反映;
    (4)督促、检查并协调班委会各委员开展工作,及时向年级辅导员和班委会汇报工作;
    (5)配合团支部做好本班团的工作。
  2. 副班长职责
    (1)协助班长工作,班长不在时,代理班长的工作;
    (2)负责班级考勤及班级信息建设工作;
    (3)在通常情况下,副班长还要兼任委员或其他职务,以加强某一方面的工作。
  3. 学习委员职责
    (1)负责与全班同学学习和发展有关的工作,协助副班长做好考勤工作;
    (2)沟通任课教师与同学之间的信息联系,及时把任课教师对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传达本班同学,把同学对课程教学及任课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地反映给任课教师或学院有关部门;
    (3)根据同学求知、成才的需要,组织、开展各类读书、实践活动,举办学习经验交流会和知识讲座,开展班级互帮互学活动;
    (4) 协助组织专业教育活动,帮助同学们选课,协助教师组织学评教工作。
    (5)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课代表的选配工作;
    (6) 协助辅导员整理本班学生学业情况,每学期初向所有家长通报;
    (7)做好学年综合测评有关智育测评及考勤情况的相关工作。
  4. 生活委员职责
    (1)做好本班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工作,积极鼓励、支持本班宿舍参与各级文明卫生宿舍创建活动;
    (2)通过调查充分掌握困难学生的情况,做好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助困的基础工作;
    (3)督促卫生后进的宿舍及时整改,关注沉迷网络游戏的同学并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帮助,带动全体同学在校园及宿舍营造健康向上的氛围;
    (4)与学院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同学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5)保管好班级经费,定期向同学公布班费的使用情况;
    (6)配合院(系)学生会生活部做好工作。
  5. 体育委员职责
    (1)担任体育课的课代表,同体育课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协助任课教师组织好课堂教学,并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
    (2)组织和发动同学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参与学院运动会;
    (3)督促同学进行体育锻炼;
    (4)配合院(系)学生会体育部做好工作;
  6. 文艺委员职责
    (1)组织举办各类文艺讲座,提高同学们艺术欣赏能力和水平;
    (2)组织开展各种比赛和文娱活动,活跃班级同学的文化生活,发现和培养文艺活动的骨干;
    (3)配合学院及系学生会文艺部做好节庆重大演出、比赛等工作。
  7. 心理委员职责
    (1)认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积极参加各种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2)向同学积极有效地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同学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3)主动关心本班同学,全面了解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或有关领导报告;
    (4)根据班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团体辅导活动,提高本班学生的心理素质,增强班集体的凝聚力;
    (5)落实学院心理素质教育中心统一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协助有关教师举办心理健康讲座,上好心理卫生课。
    8、安全委员职责
    (1)向同学广泛宣传学院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同学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2)协助组织好安全教育课、日常安全教育活动、消防演习等工作;
    (3)每月组织班委会开展一次班级学生宿舍安全隐患排查,以防患于未然;
    (4)协助学院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团干部职责
    1、团支部书记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研究制定本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全面负责团支部的工作;
    (2)组织好党团知识学习、团日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争创红旗团支部、争当优秀团员活动;
    (3)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做好“支部工作周志”的记载工作,及时反映支部成员的思想状况、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积极为bwin必赢开展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4)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报告工作,并经常向院团总支请示、汇报本支部的工作;
    (5)密切联系支部委员,督促其工作,并支持协助班委会开展工作;
    (6)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党员的培养工作;
    (7)做好民主评议、年度注册等团日常工作;
    (8)完成学院团委及上级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织委员职责
    (1)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情况提出团支部组织建设工作意见,协助支部书记认真组织本支部活动;
    (2)检查和监督团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对团员进行组织纪律教育,做好团员模范事迹的上报和团员的表扬与处分等工作;
    (3)负责对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提出发展团员的意见和具体负责新团员接收手续;
    (4)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党员的培养工作;
    (5)接转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团费,负责团员管理、年度评议和团员统计工作;
    (6)作为班级校友联络人,做好学院校友会相关工作;
    (7)做好班级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8)配合团总支组织部做好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宣传委员职责
    (1)积极主动地做好学院各项重要工作的班级宣传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团员积极投身到学院发展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工作的正常轨道,争当优秀团员,全面发展,健康成才;
    (2)每学期第一周召集本班学生返校舆情座谈会,做好总结整理上报工作;
    (3)抓住主旋律,做好本支部学风建设、先进典型等总结宣传工作,做好传统节日和重大事件、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
    (4)做好本支部工作的总结和宣传报道工作;
    (5)做好本支部《班务日志》记录工作;
    (6)利用新媒体技术,建设好班级交流平台、班级公共邮箱等班级特色工作阵地;
    (7)配合院系团总支和学生会宣传部做好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班、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班、团干部应是班级广大同学学习的榜样,在专业学习上应起到带头作用,如考试出现不及格的情况,应主动提出辞职。
    (二)班、团干部自觉接受学院(系)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协助辅导员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三)班、团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同学们传达上级工作布置和各种信息,必须积极主动地向上级组织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学院与学生之间信息渠道畅通,也可向学院提出各种工作建议。
    (四)班、团干部不享有特殊权利,开展各项工作应当本着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地接受组织和同学们的监督。
    (五)班级重要事务应交由班委会、班级大会讨论决定。共青团的重要事务应交由团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决定。
    (六)每学年应召开班会对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七)院(系)团总支定期对班级学生干部的工作作风、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业绩突出、工作作风好的学生干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在评奖、评优、党员发展工作中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予以优先考虑。
    (八)根据考核情况院(系)对作风差、工作能力不强的学生干部将建议班级大会、团员大会进行改选;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表现不好的学生干部,学院将依据学院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条 班、团干部的产生方式
    一年级新生入学后,班、团干部由辅导员临时指定。在第一学期第十周前,班级应召开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班委会和团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原则上任期一年,以后每学年改选都在第一学期第十周前完成。班干部的选举应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班级同学民主选举和辅导员集中评定确定。毕业年度,没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再改选。
    第八条 班、团干部的考核
    (一)每学年第十周班级改选前,应对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上一学年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与考核。
    (二)考核采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述职和班级同学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三)考核不称职的班、团干部应及时更换,综合测评相应项目不得加分。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注册及考勤制度
(一)学生在校期间,应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及考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缴费注册报到及日常请销假手续。
(二)每学期开学前一天,班干部应组织本班同学注册报到,并将同学的返校情况及思想状况汇总上报学院。
(三)未按时缴费同学不得注册,在开学后四周内不注册,学院将给予一定处分,班级有义务提前对其生活、学习、消费等方面进行监督提醒。
第十条 班务公开制度
(一)每一个班级成员都对班级事务有知情权和投票权。
(二)班级事务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全体同学通报。评奖评优等关乎同学的切身利益的事宜,必须通过辅导员主持一定范围的会议审核),并在全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
(三)共同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每学期初,班干部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及本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期的工作计划,由班长在班级宣读,全班同学讨论通过后,记录在班级班务日志中,并由辅导员签字。
(四)加强班级工作总结。每学期末,班委会要进行本学期班级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包括班级学习情况、班级和同学获奖情况(何种奖励、同学名单、奖学金等级、获奖学金比例)、不及格课程的同学及情况分析、违纪情况、入党同学情况(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补助及贷款情况。由班长在班级宣读工作总结,通过后记录在班级班务日志中,并由辅导员签字。
第十一条 例会制度
原则上各班每月至少开一次班会,辅导员主持,每半个月开一次班委工作例会。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班会。
第十二条 班级日常工作
(一)完成班级综合测评。
(二)民主决定班级、党团重大事务。班级贫困生的认定、助学金等级的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的评选,以及团支部推优、党员民意调查等,首先需要班委会、团支部会议集体商议,或召开全体大会投票决定。辅导员可以参与意见,可以提出候选人名单。结果要向全体同学公示。
(三)开展校风、学风和班级文化、宿舍文化建设。各班应始终把争创“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作为本班的学年目标,从实际出发,制定班级总体规划,并在不同阶段有步骤的提出切实可行的阶段性目标,鼓励学生克服困难,团结互助,携手前进,为实现总的目标而努力。要发挥党员骨干作用,对学业、经济、心理等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帮助;要在宿舍、班级倡导团结互助、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要利用班级团队优势,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提升全体同学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 《班务日志》制度
(一)班级《班务日志》是本班级学习与有关活动的记录见证。班委会要认真填写《班务日志》的有关事项,认真记录班会、班委工作例会(时间、地点、主持人、主要内容等)、班级日常开展的主要活动及班级发生的主要事情。班级同学可随时查看本班班级《班务日志》,监督班级工作;手册由班长管理。
(二)院(系)党总支(党支部)、辅导员每学期要定期检查班级《班务日志》,了解班级学生情况;学期末,班级《班务日志》作为本班参评先进的依据。
(三)学工处每学期对申报创建优良学风班的班级《班务日志》进行检查,发现不能较好完成本班工作的班级,取消“优良学风班”评选资格。
(四)班级《班务日志》每学年开始到本院(系)党总支领取,同时管理好上一学年的班级《班务日志》;毕业时,将本班所有班级《班务日志》交回院(系)党总支,以备查实有关资料。

第四章 学风、班风建设

第十四条 学风是一个班级的灵魂,良好的学风是提高学生整体素质的前提和保证,是学院培养合格人才的关键。班级内应有浓厚的学习气氛,班干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热爱所学专业并圆满完成各科学习任务;注重各实践环节及能力素质的培养。
第十五条 “优良学风班”建设指标体系
(一)班级全体学生考试通过比例高;
(二)英语四级一次通过率,总通过率,以及英语六级通过率较高;
(三)学风端正,诚信应考,无考试作弊现象;
(四)课堂出勤率高,考勤记录准确、报送及时;
(五)成立学习互助小组,对学习压力大、沉迷网游、受学业警示等学习困难同学帮助有效;
(六)积极组织开展学术科技实践活动,成果突出。
第十六条 “优秀班集体”建设指标体系
(一)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生动、活泼、健康的科技、文艺、体育、娱乐活动,活动次数多,影响大,学生参与率高;
(三)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达到既锻炼学生能力又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效果明显;
(四)团结友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五)学院学生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班级信息化建设推进快,数据真实完整。
(六)班级宿舍安全卫生平均成绩为良好以上,没有成绩不及格的宿舍;
(七)班级学生无欠费现象,无违纪行为;
(八)学生思想上积极追求进步,党员、学生骨干、优秀学生比例高。
第十七条 每个学生的成长都离不开班级的影响,每个学生也都应该做一个对班级、对集体负责的人。学院将加强对班级的管理和考核,在评定奖学金、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过程中,将根据班级建设情况适当调整评奖评优比例和名额。

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应为每个班级配备辅导员。辅导员由院(系)负责选拔、聘用、管理和考核,一般为青年教师,任期不少于两年。辅导员应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组织管理能力、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奉献精神。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一)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指导班级建设和班委会、团支部工作,指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二)辅导员负责指导本班的学风、班风建设。通过听课、宿舍走访、与任课教师联系、分析学生考试成绩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通过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好学、团结进步的良好学风和班风。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把学生的学习情况反馈给家长,形成育人合力。
(三)辅导员负责本班学生的学业指导及职业规划课程的授课。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和就业前景,培育专业兴趣,合理规划学习方向和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合理选课,引导学生开展专业实习实践活动,帮助学生求职择业。教育学生遵守考风考纪,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分析原因,督促改进。
(四)辅导员作好班级管理工作,包括入学教育、安全教育、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就业指导、毕业鉴定、毕业教育等工作。协助学院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稳定大局。在本班学生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到场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1、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和班级的实际,制定辅导员工作计划。
2、认真填写《bwin必赢辅导员工作日志》并付诸实施,督促学生干部认真填写《bwin必赢班务日志》并坚持每天签字检查,期未及时向院(系)、学工处提交工作总结。
3、有课必查必听,了解学生出勤率和上课情况,听取任课教师意见。
4、每月开展一次主题班会、团干部会议,研究学生工作;每周到学生宿舍走访一遍,了解学生课余生活,查找影响学风建设的问题。
5、每周日开展晚点名活动,总结和布置班级建设、学风建设的各项工作。
6、每学期进行班级学业状况分析,针对学生学业问题开展团体辅导和个别辅导。与学业困难学生家长及时联系,通报情况并指导学生改进。
7、每学期对所带班级的每位学生至少进行一次谈话;每年度进行一次班级学风建设工作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所在部门。
8、积极参加学院辅导员工作会议和工作培训。
9、新生辅导员要参加新生报到、入学教育、专业教育等环节的工作,及时抓好新生班、团集体建设。
10、辅导员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mkszyxy/2023/04/04/%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6%99%9a%e7%82%b9%e5%90%8d%e5%b7%a5%e4%bd%9c%e5%ae%9e%e6%96%bd%e5%8a%9e%e6%b3%95%ef%bc%88%e8%af%95/ Tue, 04 Apr 2023 02:49:00 +0000 /mkszyxy/?p=696 为加强学院学生管理,强化学生安全纪律观念,同时督促辅导员坚持深入班级了解和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办法。

一、晚点名的时间、地点

每周星期日、“节假日”返校当日19点,在班级固定教室,由辅导员组织所带学生统一进行点名(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辅导员,可委托其他教师或主要学生干部代为完成)。

二、晚点名主要目的及安排

1. 了解学生返校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

2. 点名结束,开展主题班会活动,传达学院的有关指示精神,总结上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3. 监督值日班干认真填写班务日志,妥善保管,并按自然年度整理归档。

4.晚点名结束后,辅导员应及时联系未到学生,了解学生未到原因和学生去向。如果不能联系上学生本人,要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尽快了解学生去向和未按时参加晚点名的原因,并视具体情况按照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置。

5.晚点名工作结束后,辅导员应将考勤情况汇报学院学工处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考勤结果自行存档备查,同时填写《周末晚点名考勤汇总表》留档备查。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1. 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1 次者按旷1节课处理。对晚点名无故不到且屡教不改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项评奖、评优,并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 辅导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晚点名”工作,不得长期随意委托学生干部代做或不做此项工作。对无故连续3次不组织学生“晚点名”的辅导员,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如若因此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院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辅导员晚点名工作情况纳入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3. 正常开展的校外实习或其它校外活动的班级,由带队教师执行此办法。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mkszyxy/2023/03/19/%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5%ad%a6%e5%b7%a5%e5%a4%84%e5%b7%a5%e4%bd%9c%e7%bb%86%e5%88%99/ Sun, 19 Mar 2023 02:51:00 +0000 /mkszyxy/?p=698 工作职责

学工处是负责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贯彻落实学生教育管理有关政策,制定并实施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辅导员的选拔、管理、培养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科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负责迎送学生、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本科学生的奖惩工作,建立完善学生学风建设激励机制。

六、负责本科学生的资助工作。

七、负责军事理论教学、学生军训、民兵预备役、征兵工作及民兵连训练工作。

八、负责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九、负责民族学生教育管理,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

十、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bwin必赢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及学院学生工作考评。

十二、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职能

 学院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学风建设为主线,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并重的理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学生工作制度、总结学生工作规律、改进学生工作方法、创新学生工作机制,加强学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学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力求把过去的经验系统化,同时根据学生工作规律和现代教育管理思想,实现对学生工作过程指导和检查,从而形成我院学生工作过程化、程序化教育管理模式。

一、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bwin必赢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有针对性的制定年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题、院(系)(班)会课要求,负责和指导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时了解并向学院领导、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

(二)指导学院各班级、团支部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做好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表彰、推广工作。

(三)对外省学生、少数民族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

(四)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工作、优秀学生和先进班集体的评审工作、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五)定期或不定期做好学生思想状况调查研究工作。

(六)做好违纪学生的处理和报批工作。

(七)配合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心理委员培训,指导学院心理健康协会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不定期排查学生心理状况,实现长期动态地更新心理健康数据库。

(八)做好党建工作和团建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制定各项管理和考核制度,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做好领导联系班级制度、班主任制度。

(十一)完成学校的征兵宣传、动员和送兵工作。

(十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

(十三)协助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十四)制定和完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好学生的奖助贷工作。

(十五)做好新生健康综合险投保的组织工作,协助校武装部做好新生军训工作。

(十六)做好特殊学生群体的管理工作。

(十七)做好学生对外交流的相关工作,保证对外交流生选拔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建立对外交流生档案,做好对外交流生的跟踪管理。

(十八)协助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学院办公室等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二、学生党建工作

(一)指导各班、各支部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和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严格组织生活,建立学习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入党积极分子的党课培训和课程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做好各学生支部发展新党员工作,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构建学生党员培养、教育、发展和考核的科学体系。

(三)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学生党建的宣传,指导党建理论研究会开展各项党建工作,定期制作部门月刊,组织和指导各学生党支部开展党建工作和党日活动。

(四)做好各学生支部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教育党员在专业学习、社会工作、遵纪守法方面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生团建工作

(一)根据学校党委、校团委和bwin必赢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团的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检查指导和总结,每学期出版一期《bwin必赢团委学生会简报》。

(二)组织开展对全院团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指导团支部开展团日活动。

(三)抓好团的组织建设。

(四)组织先进团员和先进团组织的推荐、评选和表彰。

(五)组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六)指导组织学生开展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做好“挑战杯”系列比赛、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和各专业学术竞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七)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工作及青年志愿者服务,打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基地。

(八)认真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及评优评先工作。

(九)管理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组织召开团代会、学生会,对学生干部进行培养、监督和管理。

(十)管理协助、参与校运动会、院运动会及各项体育赛事的组织。

(十一)搭建学院团建新媒体平台,管理、组织和监督网站、微博和微信平台,建立管理小组对各团支部和团学组织进行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二)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四、学风建设工作

(一)配合学院教学管理,严抓考勤,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抓好学风建设工作,检查、纠正不良行为。

(三)不定期组织全院性的各种专业知识竞赛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四)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学术讲座。

(五)制订《优良班风班级评比条例》,进行定期评比,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制定和实施《bwin必赢学生学期鉴定实施办法》《bwin必赢十佳学生评选办法》《bwin必赢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和年度评优评先工作。

五、勤助贷工作

(一)建立经济困难生档案库,不定期查访经济困难生家庭实际情况。

(二)组织申报特别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助学金及勤工俭学安排。

(三)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关心经济困难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四)做好经济困难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

六、新生工作

(一)新生入学接待、开学前教育及专业教育组织。

(二)学生军训的组织与管理。

(三)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及建立新生心理健康档案。

(四)新生学风学纪教育。

七、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毕业生就业资格的审核。

(二)组织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信息登记表。

(三)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专业教育和就业教育。

(四)组织毕业生参加省、市、校各级供需见面会;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面谈;毕业生教育、推荐、就业率统计。

(五)毕业生就业后的信息反馈、追踪调查。

八、教研工作

(一)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主动承担课题研究和论文发表。

(二)做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两大课程的讲授工作。

(三)担任党课、团课的任课老师,认真备课,定期开展培训工作。

(四)就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开展各领域专题的讲座。

九、办公室管理工作

(一)做好办公室文字工作和宣传工作,建立完善的宣传工作平台,保证公告栏、学院网站、微博和微信平台的实时更新,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做好办公室的公章管理、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工作。

(三)做好办公室的信息整理和报送工作。

(四)做好办公室内外联络工作。

(五)做好办公室的会务工作和财务报帐协调工作。

(六)做好院内工作的协调和督办以及与办公室有关的其它工作。

十、辅导员考核工作

(一)依据学院辅导员考核量化考核办法以及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与核算。

(二)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和学生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科学地、合理地开展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工作规范和工作创新。

(三)开展辅导员的评先评优工作,由bwin必赢党委书记主持,经集体推荐或个人推荐,并经投票决定人选。

]]>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mkszyxy/2023/03/19/%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5%ae%b6%e6%a0%a1%e8%81%94%e7%b3%bb%e5%ae%9e%e6%96%bd%e7%bb%86%e5%88%99/ Sun, 19 Mar 2023 02:48:00 +0000 /mkszyxy/?p=693 为加强学院与学生家长之间制度化、常态化的联系,构建学院、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教育网络,形成育人合力,提高学院教育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学生家长联系制度旨在通过学院与学生家长之间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在校期间相关情况,使学生家长能更好了解、理解、支持和配合学院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做法与相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学生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维护

建立健全学生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维护是完善家长联系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学工处要及时建立学生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及时更新维护,提高学生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

(二)搭建家校沟通平台并固化联系方式和工作周期

学院随入学录取通知书邮寄《新生入学须知》,并公布各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如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

各辅导员应借新生入学报到之机,收集家长联系方式,积极搭建家校联系沟通平台。

各辅导员要结合学院实际,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邮寄家校联系卡、喜报、电话家访和家长来电咨询、家长来校咨询、邀请家长参与学院教育活动(如学位授予仪式、国家奖学金颁奖典礼等)等方式进行家校沟通。

各辅导员要明确家长联系的工作周期,原则上要做到每学期通过电话、短信等不同方式与每位学生家长至少联系一次,通报学生在校表现情况。与家长联系时,要认真记录联系家长的姓名、联系时间、方式、内容、结论以及反馈意见。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1.取得优异成绩。如获得各类奖助学金、各类表彰和荣誉;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3.申请校外住宿、夜不归宿或擅自离校出走;

4.网络或网络游戏成瘾,经常旷课或出现多门次考试不及格;

5.非教学安排、长时间校外实习,或长时间外出求职、兼职;

6.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确认的,或者可能将应缴学费挪为他用而欠缴学费的;

7.有心理疾患或精神障碍,患重病或发生意外事故;

8.有其它特殊情况或问题必须与家长联系的。

(四)明确家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学院有责任和义务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有关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并有权利要求学生家长支持和配合学院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学生家长有权利了解学院有关人才培养、学生教育和管理的相关情况、规章制度等,有理解、支持和配合学院教育与人才培养的责任和义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五)开展回访工作,提高家长联系服务质量

学工处每学年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通过问卷、回访、等形式开展回访工作,统计、汇总、分析家长的建议和意见,作为改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参考。各辅导员要热情接待来访的学生家长,家长来信来电要及时回复,对学生家长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应积极采纳,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步骤,提出解决办法或途径,最大限度的得到学生家长的支持,共同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中实际问题。

三、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各辅导员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学院家长联系制度,既要发挥传统做法,又要与时俱进、注重创新,确保学生家长联系制度落到实处。学生工作干部应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畅通,确保学生家长能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学生和学院的实际情况。

学生家长联系制度一般由辅导员或学工处负责人与家长联系,必要时可由学院分管领导直接与家长联系。学生家长联系制度由bwin必赢党委副书记负总责,辅导员具体负责并做好学院与家长联系的直接责任人。学生家长联系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量化考核的重要依据。

]]>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mkszyxy/2023/03/08/%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5%ad%a6%e7%94%9f%e8%80%83%e8%af%95%e8%bf%9d%e8%a7%84%e5%a4%84%e7%90%86%e5%8a%9e%e6%b3%95/ Wed, 08 Mar 2023 02:54:00 +0000 /mkszyxy/?p=700 第一条 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平公正的破坏。为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院一切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包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开启状态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发送、传递、接收信息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加考试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十)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标等的;

(十一)盗窃试卷或者标准答案的;

(十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教务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使用相关设备发送、传递、接收信息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加考试的;

5.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有第四条(二)、(五)、(十一)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 10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因考试违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必选和限选课程原则上必须重选重修,但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可申请放弃选修该课程,但必须补选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二条 凡考试违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检讨(含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交教务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违规报告单随同试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汇总相关材料,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教务处一周内将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及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处,学生处根据教务处的认定对本科生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

第十三条 学生处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教务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若学生处根据当事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进行处理;若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则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书面函告教务处,并移交申辩材料。教务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反馈给学生处,学生处应根据教务处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院决定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均含考查,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规处理的权限、程序、管理及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bwin必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