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班会上,辅导员老师向学生普及了校园安全的各种知识,强调了培养安全意识的必要性,包括交通安全、防诈骗、防盗、传染病、心理健康、人身安全、清明节前主题教育以及离校注意事项,特别要求学生把“安全”二字牢记心中。
此次班会为学生普及了防盗、交通、心理健康相关方面的安全知识,增强了学生的安全意识。通过本次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同学们意识到了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加强安全教育的意义。
“安全”二字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深远的意义,安全是一切的前提。安全教育不仅仅是课本上的知识,安全意识应当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一审|杨济秀
二审|李齐松
三审|戴德铸
]]>第一条 请假类别
1.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2.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中发生重大事情、就业见习而无法继续在学院参加教学活动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能请事假,请事假必须向辅导员提供亲笔签名的请假条并致电家长确认。
3.病假。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或无法在校学习和生活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或销假)时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提供的病历等证明材料,或提供由亲笔签名的请假条并致电家长确认;如病情紧急可由家长亲自电话告知辅导员进行请假,并随后补齐请假手续。
4.公假。因参加学院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而无法在校学习而提出的请假。公假必须由派出单位出具请假证明。
第二条 请假原则
1.学生请假时,必须填写学院印制的请假单,按规定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
2.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实践、考试等重要教学活动中,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若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或院长)审批同意。
3.公假必须由派出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校外实习、实践由组织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毕业年级本科生因外出找工作或就业见习请事假,必须首先签署安全承诺书,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报备,并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离开学院安排的实习、实践地点必须同时向派出单位、接纳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流程
(一)本科非毕业年级学生请假
1.到辅导员处领取请假条,并按要求填写。
2.由辅导员向家长核实。
3.按权限进行审批。
(二)本科毕业年级学生请假
1.到辅导员处领取请假条,并按要求填写。
2.由辅导员向家长核实。
3.签署安全承诺书。
4.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签署是否知晓意见。
5.凭自行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单,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 审批权限
1.辅导员审批权限为一天(24小时)。
2.学工处负责人审批权限为三天(72小时)。
3.分管副院长审批权限为一周(7天)。
4.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权限为两周(14天)。
5.请假时间超过两周但不足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起止时间以教学日历为准,不包括寒暑假)的,可先由bwin必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并及时报bwin必赢党政联席会议备案。
6.连续请假时间达到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销假与违纪处理
1.请假者必须在审批期限内返校,并向辅导员销假。对未办理销假手续者,由学院在该生所在年级范围通报批评。
2.请假逾期的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3.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无论是否法定节假日,擅自离校均按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
4.对擅自离校或逾期者,可根据《bwin必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具有bwin必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2.请假单由学工处提供模板,学院印制。
3.学生请假的相关材料由学工处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一个自然年度。
4.请假需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请假期限。请公假由派出单位负责购买保险,学生因找工作或自主就业见习请假必须自行购买保险。学院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不得代学生购买保险,违反者追究具体经办人员责任。
5.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请假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一、早晚自习时间:
早自习:周一至周五07:20-08:00
晚自习:周日至周四19:00-21:00
二、早、晚自习考勤参照教务处教学管理规定执行。早自习、晚自习各按1学时进行考勤记录,缺旷者依据《bwin必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理,给予违纪学生相应处分,记录学籍档案。
三、在综合测评中对受处分的学生进行相应扣分:警告(10-19学时)扣2.0分,严重警告(20-29学时)扣3.0分,记过(30-39学时)扣4.0分,留校察看(40-49学时)扣5.0分。
四、早晚自习不接受学生临时请假。若需请假,则需提前与辅导员联系,出具纸质说明(包括学生信息、请假缘由、请假天数),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同意后,可登记,不记为缺勤。如遇特殊情况(如突发身体不适、突遇紧急事件等)未及时请假,可在事后补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补假并撤销缺勤记录。
五、早晚自习原则上不接受学生社团活动的请假。若因参加学院活动需请假者,需出具纸质说明(包括请假人数、学生信息、请假缘由、请假天数),经组织活动的相关教师签字证明,可登记,不记为缺勤。
六、晚自习有选修课的同学应提前登记(包括学生信息、课程名称、上课教室、开课周次),不记为缺勤。
七、辅导员应认真严格履行检查职责,并在检查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周早晚自习至少各抽查三次并如实记载,每周日之前汇总本周检查结果,每两周在学院展板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接受全体学生监督。
八、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达到规定数额的,依据《bwin必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bwin必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住宿管理。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持公共秩序,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报学生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条 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实行年级专业班级相对集中和男女生分楼居住。
第四条 学生住宿实行学院和学院后勤保障处双向登记制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办理退宿手续。
1.新生未通过体检复查但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经批准办理休学的学生;
3.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
4.出国、转学、入伍、毕业的学生。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学院安排的指定房间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出具相关证明,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调寝手续。
第七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生家长签字认同,经学院批准,方可在校外住宿。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可视个人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办理退宿手续。
第八条 暑假留校的学生须填写《bwin必赢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登记表》,经各专业班级、年级汇总后统一报宿舍管理部门,由宿舍管理部门安排住宿后,报学生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备案。暑假期间学生凭学生证方可住宿,学生证严禁外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假期入住资格并按学院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第九条 学生办理退宿须由bwin必赢开具证明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如未办理退宿手续离开,按正常入住宿舍管理,实时收费。
第十条 学生因调宿、退宿等原因,离开原宿舍前,必须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宿舍管理部门对宿舍内的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回收钥匙并在通知单上盖章后方可搬离宿舍。离宿学生搬离原宿舍时,应清点好个人物品,个人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搬离后,原宿舍剩余物品视作自动放弃,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处理。
第十一条 关闭宿舍楼门后,学生因特殊原因外出的,需第一时间联系辅导员老师,由辅导员老师进行现场确认情况(周五周六由值班老师现场确认情况)后予以登记签字,原则上因病需要外出的同学由寝室长、班委予以陪同,特殊情况陪同人员由辅导员老师安排,做好《学生宿舍楼门禁后外出人员登记表》登记,离宿归宿签字(宿管人员需核对临时通行证、学生证、身份证后予以放行)。
第四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按时就寝。学生宿舍楼每天早6:30开门,晚23:00关门。根据贵州省高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办法(黔发改收费【2016】116号),学生宿舍的水电供应定额为:每生每月3吨水、5度电。超出额定供应部分的水电费,按居民用电、用水价格收取。每月最后一天将水表、电表数由班级生活委员汇总至宿管值班室,待核定后扫学院的二维码进行超出的水电费的缴纳。
第十三条 严禁夜不归宿。熄灯就寝后,不得喧哗吵闹,继续使用任何照明器具,大声播放音乐等。
第十四条 未经允许,禁止男女生互串宿舍,禁止在异性宿舍逗留、留宿。
第十五条 禁止在楼道内从事体育活动及在楼内大声喧哗,不得高音播放音响和演奏乐器。如因工作需要在宿舍内举办集体活动,需经学生管理部门和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后,在不影响他人休息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内不得赌博、酗酒、吸烟、打架斗殴;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存放、散布和传播不健康的涉及暴力、色情等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学生在宿舍内不得随意张贴、涂写刻画。任何人不得在宿舍楼内张贴不健康的宣传品等。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楼内散发各类广告以及从事各类商业活动,严禁非法直销及传销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内不得饲养动物,也不得将动物带入宿舍。一经发现宿舍管理部门应立即清除并上报学生处。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内须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值日生每天进行清扫整理,全体成员定期进行清洁大扫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被褥叠放整齐,日常用具统一摆放,保持宿舍内整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宿舍内不准堆放垃圾等杂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内不准向窗外和楼道内吐痰、倒水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酒瓶等。严禁在公共水池内乱倒剩菜、剩饭。
第二十四条 宿舍管理部门定期配合学生处、保卫处开展卫生联合检查。宿舍管理部门汇总相关检查结果后,定期向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进行通报。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区内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人身安全,确保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民主推选寝室长一名,作为宿舍安全负责人负责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寝室长应当组织制定《宿舍公约》,监督落实值日计划,组织宿舍成员参加宿舍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团员、班干部等学生骨干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体活动,共同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围。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存放或者使用各类危险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一)危险物品包括:
1.管制刀具;
2.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3.刀身长度超过120mm、宽度超过25mm的刀具;
4.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药品;
5.其他易伤及他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二)违章电器包括:
1.电吹风、电热棒、电炉、电热毯、电冰箱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2.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具;
3.其它大功率电器;
4.无国家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器。
(三)私拉电线行为包括:
1.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住宿期间有以下行为,学院有权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宿舍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的;
(二)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非法聚集、蓄意滋事的;
(四)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物品等进入宿舍的;
(五)从事有悖于社会秩序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行为,经管理人员提醒、纠正却拒不改正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给予通报批评:
(一)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允许其进入宿舍,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未按规定时间离校的;
(三)阻挠学院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检查的;
(四)未经批准在宿舍楼悬挂条幅、标语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床位的;
(六)私自更换门锁、私借钥匙或出租宿位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规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的;
(八)爬窗、爬楼的;
(九)在宿舍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故意帮助非本宿舍成员隐藏,以逃脱检查的;
(十一)有向学生宿舍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二)故意干扰其他同学按规定入住,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三)在宿舍楼内饲养猫、狗、鼠、兔、蜥蜴等动物,或携带动物进入宿舍楼内的;
(十四)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违章电器或明火用具的;
(十五)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刀身长度超过120mm、宽度超过25mm的刀具等易伤及他人的危险物品的;
(十六)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等易伤及他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的;
(十七)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十八)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行为,经管理人员提醒、纠正却拒不改正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
(一)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影响公共安全的;
(三)对宿舍公共家具、设施进行装饰或改造,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四)在管理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
(五)办理调宿或者退宿手续后,未在三天内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六)故意干扰其他同学按规定入住,但尚未造成重要影响的;
(七)在宿舍楼公共区域随意堆放、丢弃杂物,但尚未造成重要影响的;
(八)未按规定在宿舍楼栋内停放车辆(如自行车、电动车)的;
(九)通过电子设备或其他方式发出声音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十)在学生宿舍楼内吸烟的;
(十一)在床上使用电器设备未拔下插头的;
(十二)未经学院批准在宿舍楼张贴海报、派发广告等张贴物的;
(十三)造成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其他轻微违反宿舍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可强制清理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校内各部门应负责做好本部门在校或毕业学生、教职员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清理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违规占用床位的,学工处负责通知相关部门采用提醒、警告、停水停电、移除物品等必要措施对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进行清理;保卫处协助进行强制清理,确保学生床位不被非法占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在学生宿舍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等管理和处罚方式,但不得体罚学生。其中,纪律处分按照《bwin必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实施;对尚不足以构成纪律处分的学生宿舍违规行为,由宿舍管理员进行提醒、纠正和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宿舍管理员应及时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宿舍管理员和相关部门应报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宿舍违规行为,累计受口头警告两次以上的学生,由学工处给予书面警示;一年内累计受书面警示两次以上的学生,由学工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学生,按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按《bwin必赢学生文明宿舍评比办法》开展学生文明宿舍评选活动。荣获“bwin必赢学生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内日常表现将作为各种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者,将依据《bwin必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在学年开学时一次性交足一学年住宿费,住宿费按学院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处、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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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学院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要充分发挥青年人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六条 学生可参加学院在假期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参加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学生也可利用其它时间(如寒假、双休日)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活动内容与流程
第七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社会各部门提供调研和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革命老区和农村基层;努力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把学生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同时,根据学院教学实习周期长、地域广等特点,依托教学生产实习,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生产实习相结合,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
第八条 学院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系、跨年级的实践团(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院系,团(队)人数控制在10—15人,实践团(队)需有指导老师带队方可参加活动。
第九条 实践团(队)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统一上报学院团委。跨系部、跨专业的项目经费由团(队)负责人申报,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择优予以资助。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或论文。
第三章 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老师带队。
第十二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十三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应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实践应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积极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拿出专项资金作为暑期社会实践的经费,用于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采取学院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实践经费。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作者和优秀指导老师,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等开支(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向学院团委上交具体接待单位名称和团(队)立项登记表(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学院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学院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十八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院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的,学院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五章 基地的建立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实践团队在实践地完成当年的社会实践活动之后,实践团队在实践地代表学院向实践单位或组织递交《bwin必赢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意向书》。
第二十一条 实践单位或组织如有建立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团队须再向该单位或组织的负责人提供《接收单位关于建立bwin必赢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意见反馈表》,并将其填写好的《反馈表》上交到学院团委。《意向书》中应介绍实践单位或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建立基地的意义和价值,同时《反馈表》中应有实践单位或组织的盖章和负责人的签字。
第二十二条 院团委接到《反馈表》后,及时与相关实践单位或组织联系核实,进一步协商,如双方确定可建立实践基地的合作关系,则签订《建立bwin必赢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一式两份),学院与基地各一份。如基地在本埠,则双方可约定时间签订协议书并择时挂牌,如实践基地在外埠,则于次年组织学生团队前往该基地实践时由实践团队携带该协议书到实践基地代表学院与实践单位或组织签约,实行挂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期间,基地负责对学生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学生对基地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实践归来后,实践团队负责人将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汇报院团委。
第二十四条 协助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团队和团队负责人,实践归来后,在进行社会实践相关奖项的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院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院决定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个人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奖”、“先进个人奖”和“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
第二十七条 申报“团体奖”的单位和部门,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1.新生报到途中务必注意交通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现金、证件等随身物品,以防丢失、被窃。
2.进校后所带箱包,要随行携带,加强看管,不要到处乱放,防止遗失、错拿。
3.进入宿舍,箱包要加锁存放,有壁橱的房间,个人壁橱应同时加锁。
4.随身携带的现金、支票,应当日缴清各项费用,余款当即存入银行,尽量不要存放大量现金。
5.新生进校不要从地摊或在学校内向陌生人购买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防止受骗上当。不要随便交朋友,特别是校外人员要谨慎相处,防止被诈骗,要谨慎相处,进校后不要从地摊或在校内向陌生人购买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防止受骗上当。
6.妥善保管好学生饭卡,若丢失应及时到食堂充值点挂失,防止他人乱刷及盗用。
7.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不要横穿公路,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二、学生日常安全管理
1.进出校门要自觉下车,进入校门后要按规定停放自行车。
2.进出教室,不急行、不拥挤。严禁在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3.严禁攀爬学校任何一处的的围墙、门窗、围栏、树木、球架,更不准随意上房顶。
4.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凶器进校。
5.若照明灯等电器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报告老师或宿管人员,由学院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得私自打开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等;不得随意搬动消防器材。
6.大扫除时注意安全,对高处的玻璃窗,不要勉强擦拭。
7.住宿生不准私自到校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体育和任何形式的玩乐活动。任何私人聚会,必须征得家长同意。
8.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9.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辅导员。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10.上实验课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安全要求完成实验。
11.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要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
12.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13.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
14.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住宿生安全管理规定。
三、学生人身安全管理
1.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2.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
3.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禁打架斗殴,如有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学院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学院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学院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四、学生个人物资安全管理
1.充分发挥学生的自管能力,学生个人物资由学生本人负责保存,应该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学生身边不准存放大量现金,多余的钱一定要存入银行,存折、银行卡等要妥善保管。
3.学生用的衣、鞋、被等重要生活用品,晾晒时,个人注意看管,并及时收回宿舍,严禁放在室外过夜。
4.宿舍里有存放物资的橱、箱、包,应一律加锁,任何人不准随便翻动他人物资。
5.使用密码箱的同学,个人密码应严加保密,不得轻意告诉他人。
五、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1.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居住的场所,全体同学必须自觉做好集体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学生都有义务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学院有关部门,并要机智地控制可疑人员。
3.男、女生不准串访宿舍,任何学生不准将外人留住本宿舍内。
4.学生除父母外,一律不准在宿舍内接待外来客人。
5.上课时间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不准私自离校和留宿。
6.学生宿舍实行安全值日制,值日生必须按时关锁门窗,保管好钥匙不得乱借乱丢,负责安全检查。
7.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及时收好晾晒衣物,夜间不得将衣物晾挂室外。
8.宿舍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人不准乱动,无故损坏严加处理。
六、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
1.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2.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
4.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游玩、河塘游泳等活动。
5.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
]]>第一条 禁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饮酒(学生在家庭范围内的饮酒不包含在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学生酗酒,禁止在各种学生聚会和活动中饮酒,禁止教师同在校学生饮酒。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班级辅导员要开展经常性禁止学生饮酒等方面的警示教育和专项检查。
第三条 禁止在以学生团体(班级、社团等各种校内组织)名义组织的所有活动中饮酒,一经发现,对组织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凡饮酒学生一经确认,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一个自然年度(365日)评优资格,在该自然年度不能参加任何奖助学金评选、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发展入党,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饮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参与饮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触犯法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条 凡有教职工参与的学生聚会活动,一律不得饮酒;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酒后滋事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对参与聚会的教职工追究相应责任,学院对相关教职工当年度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六条 校内所有商店、餐饮等服务场所,一律不得对学生销售红酒、白酒、啤酒等酒类饮品,一经发现,取消其校内经营资格。
第七条 保卫部门要加强校园门卫管理,后勤保障部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两部门发现饮酒或醉酒的学生,必须进行确认和登记,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专业班级辅导员或学院分管领导进行处置。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具有bwin必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包含医学学生和非医学学生,见习单位自行联系。
第二条 见习时间。寒暑假,各专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时间。
第三条 见习内容。医学学生:导医,药房,B超、放射及检验等辅助科室,护理操作技术,内、外、妇、儿门诊及病房;非医学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内容。
第四条 见习单位选择。医学学生:原则上选择原籍所在地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等机构;非医学学生:原则上选择原籍所在地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等机构。
第五条 考核方式。见习结束需提交bwin必赢课外见习评价表及见习报告。
第六条 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学工处共同负责见习工作的实施。见习评价表、见习报告在阶段见习结束后交辅导员,辅导员会同各部门教师批阅,批阅成绩作为取得学分的依据。全部见习结束后,各辅导员将学生见习成绩汇总后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成绩合格者由教务处登记学分。
第七条 各辅导员将学生见习资料进行留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如学生在学习阶段跨入别的专业,请原辅导员将相关见习资料移交给现辅导员。请将所有资料认真保管,以备教务处每学期不定期抽查,以督导学生课外见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bwin必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提高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国家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和校园环境;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根据学院录取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和期限自主报到,并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为三年至六年。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按实际上学的年限缴纳学费,未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学生民主评议、辅导员鉴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修完一定的课程或者学分数,学院根据学生修得的学分情况对学生做提前毕业、降级等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本科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bwin必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可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待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其他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简化休学批准程序,适当放宽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思想政治素质与能力培养计划),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追回。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追回。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和学院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尊师重教,增强环保意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并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经直接管理单位和学院保卫处审核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可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学生,可报辖区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院纪律等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出具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六到十二个月期限。期间学生须申请矫正教育,矫正教育期满经审核合格后,处分可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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