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xgxb Thu, 18 Apr 2024 09:56:36 +0000 zh-CN hourly 1 /xgxb/wp-content/uploads/sites/9/2024/01/logo3535.png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xgxb 32 32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xgxb/2021/09/01/%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5%ad%a6%e7%94%9f%e8%80%83%e8%af%95%e8%bf%9d%e8%a7%84%e5%a4%84%e7%90%86%e5%8a%9e%e6%b3%95/ Wed, 01 Sep 2021 09:32:07 +0000 /xgxb/?p=719 第一条 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平公正的破坏。为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院一切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包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开启状态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发送、传递、接收信息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加考试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十)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标等的;

(十一)盗窃试卷或者标准答案的;

(十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教务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使用相关设备发送、传递、接收信息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加考试的;

5.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有第四条(二)、(五)、(十一)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 10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因考试违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必选和限选课程原则上必须重选重修,但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可申请放弃选修该课程,但必须补选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二条 凡考试违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检讨(含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交教务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违规报告单随同试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汇总相关材料,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教务处一周内将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及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处,学生处根据教务处的认定对本科生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

第十三条 学生处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教务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若学生处根据当事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进行处理;若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则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书面函告教务处,并移交申辩材料。教务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反馈给学生处,学生处应根据教务处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院决定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均含考查,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规处理的权限、程序、管理及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bwin必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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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xgxb/2021/09/01/%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4%bc%98%e7%a7%80%e7%8f%ad%e9%9b%86%e4%bd%93%e8%af%84%e5%ae%9a%e5%8a%9e%e6%b3%95/ Wed, 01 Sep 2021 09:29:56 +0000 /xgxb/?p=717 为推进学院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学生团结进取的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充分展示优秀班级文化建设成果,切实发挥班级文化的育人功能,全面提高班集体管理水平,创造一个井然有序、稳定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优秀班集体评定暂行办法。

一、评选宗旨

通过开展优秀班集体评选活动,深入交流学院各班集体建设经验,总结优秀班集体的成长规律,推出一批“学习成绩优秀、班集体文化丰富、班集体凝聚力强、班风和谐融洽”的优秀班集体典型,促进班集体每个学生健康成长,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 

二、评选对象和原则

(一)评选对象:bwin必赢全日制普通本科各自然班。

(二)评选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班级按本方案条件申报,学院审核评定。

三、评选细则

1.辅导员责任心强。爱岗敬业,以身作则,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心理、学习等方面教育,善于处理学生之间、任课教师与学生之间关系,任课教师对班集体评价高。

2.班集体制度健全。班集体有严明的纪律和班级规定;学生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班风和谐;班集体学生有进取意识。

3.班集体建设全面。注重班集体建设,形成了催人奋进的集体氛围;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成为集体的核心和表率;学生自觉遵守院规院纪,讲文明有礼貌,行为习惯良好;同学之间团结友爱。

4.班集体活动丰富。班集体能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校内外活动,不断提高实践和创新能力,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班集体好人好事多;积极配合学院工作,参加各项活动表现出色。

5.班集体组织规范高效。定期召开主题鲜明而有教育意义、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班会和团会,会议记录详细,教育效果好。

6.班集体成员宿舍管理好。遵守学院相关规定,在学院检查评比中成绩良好,无严重违反宿舍管理的现象;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环境;本班负责的分担区卫生环境保持好,有良好的宿舍文化教育氛围,无晚归,无外宿。

7.班集体成员学业优异。根据班集体成员学业汇总成绩,根据分配名额,依次排列。

8.班集体成员无违纪行为。凡是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班集体,不得参与学院优秀班集体的评定:

班集体同学中有受到学院违纪处分的(评选学年内);

学生有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学院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杜撰材料的;

班集体所属学生宿舍有在本学年内被定为不合格的。

四、评选办法

(一)评选程序

1.各班级自主报名,并提交班集体相关先进事迹材料及事迹简介,班集体简介应包括班风建设、学风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日常管理、宿舍管理、文体活动、班集体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应实事求是,有具体素材和依据,有典型性。

2.根据班级提供的材料和平时表现由学院组织评审。

3.评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bwin必赢召开表彰大会,宣传“bwin必赢优秀班集体”事迹,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二)评定材料

1.班级同学获得个人荣誉材料,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创新奖、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团干部、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等。

2.班级参加学院活动获得荣誉材料,如:文艺表演、新生杯篮球赛、运动会、辩论赛、文明寝室评比、优秀团支部等各种院级比赛。

3.班级同学获得奖学金材料,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4.班级整体学习成绩情况。

5.其他获奖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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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禁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饮酒(学生在家庭范围内的饮酒不包含在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学生酗酒,禁止在各种学生聚会和活动中饮酒,禁止教师同在校学生饮酒。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班级辅导员要开展经常性禁止学生饮酒等方面的警示教育和专项检查。

第三条 禁止在以学生团体(班级、社团等各种校内组织)名义组织的所有活动中饮酒,一经发现,对组织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凡饮酒学生一经确认,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一个自然年度(365日)评优资格,在该自然年度不能参加任何奖助学金评选、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发展入党,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饮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参与饮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触犯法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条 凡有教职工参与的学生聚会活动,一律不得饮酒;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酒后滋事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对参与聚会的教职工追究相应责任,学院对相关教职工当年度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六条 校内所有商店、餐饮等服务场所,一律不得对学生销售红酒、白酒、啤酒等酒类饮品,一经发现,取消其校内经营资格。

第七条 保卫部门要加强校园门卫管理,后勤保障部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两部门发现饮酒或醉酒的学生,必须进行确认和登记,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专业班级辅导员或学院分管领导进行处置。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具有bwin必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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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院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重大节假日指定范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本规定特指重大节假日范围为: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及寒假(含春节)、暑假。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节假前

1.开展安全教育。高度重视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放假前通过召开各类安全教育大会、组织安全教育班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假期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防毒、防骗、防溺水等安全常识教育。要有重点、分层次地加强对班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寝室长及安全委员等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

2.做好学生信息登记。要认真做好离校学生(寒、暑假留校学生)登记工作,要求学生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必要时需征得家长同意方可批假。对学生在假期的去向情况要做到准确、真实,对于无故提前离校的,要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开展宿舍安全检查。在假期前要对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要彻底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落实各项防火、防盗要求;要求学生在离校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切断电源开关,关紧水龙头,关好宿舍门窗。

4.严格审批校外活动。对学生在节假日开展的集体活动要实行审批制度,从严管理;对经批准开展的活动,要认真抓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管理,按照程序严格办理;校内的活动必须有老师到场指导与参与,不允许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及各类教学实习除外)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对无视学院规定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5.关注重点学生。要高度关注思想上有困惑、学业上有困扰、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学生思想、情绪、情感等方面工作;如遇应急事件,及时与学工处联系。

6. 安排假期值班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公开假期间的值班安排情况,并在放假前将“学生工作值班表”(样表见附件1)上报至学工处指定邮箱。

(二)节假中

7.加强安全信息管理。要畅通安全信息渠道,认真安排学生骨干假期值班与巡查,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实行假期期间“零汇报”制度。

8.做好假期值班工作。假期间要认真做好值班工作,接待学生来访、来电,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巡查,认真履行假期值班职责;对于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24小时手机保持畅通。

(三)节假后

9.及时上报相关情况。要认真做好学生返校情况登记摸底,在晚点名结束当天晚上22点前登记好“未返校学生名单”(样表见附件2)上报至学工处指定邮箱。在节假后上班(或开学)第一天上午10点之前将“学生返校情况统计表”(样表见附件3)、上报至学生处指定邮箱。若遇特殊情况,要单独列表说明,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对于无故推迟返校的,要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0.实行工作通报制度。学工处要加强假期值班和安全检查,并结合各院(系)上报相关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实时通过校园网、学工网等形式进行反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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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请假类别

1.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2.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中发生重大事情、就业见习而无法继续在学院参加教学活动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能请事假,请事假必须向辅导员提供亲笔签名的请假条并致电家长确认。

3.病假。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或无法在校学习和生活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或销假)时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提供的病历等证明材料,或提供由亲笔签名的请假条并致电家长确认;如病情紧急可由家长亲自电话告知辅导员进行请假,并随后补齐请假手续。

4.公假。因参加学院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而无法在校学习而提出的请假。公假必须由派出单位出具请假证明。

第二条 请假原则

1.学生请假时,必须填写学院印制的请假单,按规定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

2.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实践、考试等重要教学活动中,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若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或院长)审批同意。

3.公假必须由派出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校外实习、实践由组织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毕业年级本科生因外出找工作或就业见习请事假,必须首先签署安全承诺书,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报备,并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离开学院安排的实习、实践地点必须同时向派出单位、接纳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流程

(一)本科非毕业年级学生请假

1.到辅导员处领取请假条,并按要求填写。

2.由辅导员向家长核实。

3.按权限进行审批。

(二)本科毕业年级学生请假

1.到辅导员处领取请假条,并按要求填写。

2.由辅导员向家长核实。

3.签署安全承诺书。

4.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签署是否知晓意见。

5.凭自行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单,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 审批权限

1.辅导员审批权限为一天(24小时)。

2.学工处负责人审批权限为三天(72小时)。

3.分管副院长审批权限为一周(7天)。

4.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权限为两周(14天)。

5.请假时间超过两周但不足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起止时间以教学日历为准,不包括寒暑假)的,可先由bwin必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并及时报bwin必赢党政联席会议备案。

6.连续请假时间达到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销假与违纪处理

1.请假者必须在审批期限内返校,并向辅导员销假。对未办理销假手续者,由学院在该生所在年级范围通报批评。

2.请假逾期的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3.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无论是否法定节假日,擅自离校均按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

4.对擅自离校或逾期者,可根据《bwin必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具有bwin必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2.请假单由学工处提供模板,学院印制。

3.学生请假的相关材料由学工处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一个自然年度。

4.请假需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请假期限。请公假由派出单位负责购买保险,学生因找工作或自主就业见习请假必须自行购买保险。学院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不得代学生购买保险,违反者追究具体经办人员责任。

5.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请假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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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班级是学生自我管理、学习、生活、工作的基层单位,是学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风学风建设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载体。为加强班级建设,提高学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相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三条 班级构成及组织机构
(一)班级构成
自然班级是学院根据学生入学时所属院(系)、专业及人数划分的单元集体。自然班级要求生源分布广泛合理。
(二)组织机构
班委会、团支部是班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组织机构。班委会成员包括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心理委员、安全委员;团支部包括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原则上班委会、团支部成员数量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5%。为促进班委会、团支部工作的融合,班级人数较少的,部分职位可由同一人兼任,建议团支书可以兼任副班长,宣传委员可以兼任文艺委员,组织委员可以兼心理委员,生活委员可以兼任安全委员。班委会、团支部下设班、团小组,小组长可以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指定。
第四条 班、团干部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好。
(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三)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有强烈的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意识,以身作则、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工作踏实。
(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五条 班、团干部的职责
(一)班干部职责

  1. 班长职责
    (1)对班级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2)负责召集班委会和召开班会,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班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本班工作;
    (3)了解掌握本班同学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向年级辅导员及院(系)反映;
    (4)督促、检查并协调班委会各委员开展工作,及时向年级辅导员和班委会汇报工作;
    (5)配合团支部做好本班团的工作。
  2. 副班长职责
    (1)协助班长工作,班长不在时,代理班长的工作;
    (2)负责班级考勤及班级信息建设工作;
    (3)在通常情况下,副班长还要兼任委员或其他职务,以加强某一方面的工作。
  3. 学习委员职责
    (1)负责与全班同学学习和发展有关的工作,协助副班长做好考勤工作;
    (2)沟通任课教师与同学之间的信息联系,及时把任课教师对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传达本班同学,把同学对课程教学及任课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地反映给任课教师或学院有关部门;
    (3)根据同学求知、成才的需要,组织、开展各类读书、实践活动,举办学习经验交流会和知识讲座,开展班级互帮互学活动;
    (4)协助组织专业教育活动,帮助同学们选课,协助教师组织学评教工作。
    (5)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课代表的选配工作;
    (6)协助辅导员整理本班学生学业情况,每学期初向所有家长通报;
    (7)做好学年综合测评有关智育测评及考勤情况的相关工作。
    4.生活委员职责
    (1)做好本班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工作,积极鼓励、支持本班宿舍参与各级文明卫生宿舍创建活动;
    (2)通过调查充分掌握困难学生的情况,做好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助困的基础工作;
    (3)督促卫生后进的宿舍及时整改,关注沉迷网络游戏的同学并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帮助,带动全体同学在校园及宿舍营造健康向上的氛围;
    (4)与学院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同学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5)保管好班级经费,定期向同学公布班费的使用情况;
    (6)配合院(系)学生会生活部做好工作。
    5.体育委员职责
    (1)担任体育课的课代表,同体育课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协助任课教师组织好课堂教学,并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
    (2)组织和发动同学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参与学院运动会;
    (3)督促同学进行体育锻炼;
    (4)配合院(系)学生会体育部做好工作;
    6.文艺委员职责
    (1)组织举办各类文艺讲座,提高同学们艺术欣赏能力和水平;
    (2)组织开展各种比赛和文娱活动,活跃班级同学的文化生活,发现和培养文艺活动的骨干;
    (3)配合学院及系学生会文艺部做好节庆重大演出、比赛等工作。
    7.心理委员职责
    (1)认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积极参加各种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2)向同学积极有效地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同学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3)主动关心本班同学,全面了解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或有关领导报告;
    (4)根据班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团体辅导活动,提高本班学生的心理素质,增强班集体的凝聚力;
    (5)落实学院心理素质教育中心统一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协助有关教师举办心理健康讲座,上好心理卫生课。
    8.安全委员职责
    (1)向同学广泛宣传学院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同学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2)协助组织好安全教育课、日常安全教育活动、消防演习等工作;
    (3)每月组织班委会开展一次班级学生宿舍安全隐患排查,以防患于未然;
    (4)协助学院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团干部职责
    1.团支部书记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研究制定本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全面负责团支部的工作;
    (2)组织好党团知识学习、团日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争创红旗团支部、争当优秀团员活动;
    (3)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做好“支部工作周志”的记载工作,及时反映支部成员的思想状况、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积极为bwin必赢开展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4)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报告工作,并经常向院团总支请示、汇报本支部的工作;
    (5)密切联系支部委员,督促其工作,并支持协助班委会开展工作;
    (6)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党员的培养工作;
    (7)做好民主评议、年度注册等团日常工作;
    (8)完成学院团委及上级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织委员职责
    (1)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情况提出团支部组织建设工作意见,协助支部书记认真组织本支部活动;
    (2)检查和监督团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对团员进行组织纪律教育,做好团员模范事迹的上报和团员的表扬与处分等工作;
    (3)负责对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提出发展团员的意见和具体负责新团员接收手续;
    (4)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党员的培养工作;
    (5)接转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团费,负责团员管理、年度评议和团员统计工作;
    (6)作为班级校友联络人,做好学院校友会相关工作;
    (7)做好班级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8)配合团总支组织部做好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宣传委员职责
    (1)积极主动地做好学院各项重要工作的班级宣传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团员积极投身到学院发展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工作的正常轨道,争当优秀团员,全面发展,健康成才;
    (2)每学期第一周召集本班学生返校舆情座谈会,做好总结整理上报工作;
    (3)抓住主旋律,做好本支部学风建设、先进典型等总结宣传工作,做好传统节日和重大事件、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
    (4)做好本支部工作的总结和宣传报道工作;
    (5)做好本支部《班务日志》记录工作;
    (6)利用新媒体技术,建设好班级交流平台、班级公共邮箱等班级特色工作阵地;
    (7)配合院系团总支和学生会宣传部做好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班、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班、团干部应是班级广大同学学习的榜样,在专业学习上应起到带头作用,如考试出现不及格的情况,应主动提出辞职。
    (二)班、团干部自觉接受学院(系)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协助辅导员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三)班、团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同学们传达上级工作布置和各种信息,必须积极主动地向上级组织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学院与学生之间信息渠道畅通,也可向学院提出各种工作建议。
    (四)班、团干部不享有特殊权利,开展各项工作应当本着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地接受组织和同学们的监督。
    (五)班级重要事务应交由班委会、班级大会讨论决定。共青团的重要事务应交由团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决定。
    (六)每学年应召开班会对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七)院(系)团总支定期对班级学生干部的工作作风、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业绩突出、工作作风好的学生干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在评奖、评优、党员发展工作中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予以优先考虑。
    (八)根据考核情况院(系)对作风差、工作能力不强的学生干部将建议班级大会、团员大会进行改选;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表现不好的学生干部,学院将依据学院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条 班、团干部的产生方式
    一年级新生入学后,班、团干部由辅导员临时指定。在第一学期第十周前,班级应召开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班委会和团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原则上任期一年,以后每学年改选都在第一学期第十周前完成。班干部的选举应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班级同学民主选举和辅导员集中评定确定。毕业年度,没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再改选。
    第八条 班、团干部的考核
    (一)每学年第十周班级改选前,应对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上一学年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与考核。
    (二)考核采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述职和班级同学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三)考核不称职的班、团干部应及时更换,综合测评相应项目不得加分。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注册及考勤制度
    (一)学生在校期间,应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及考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缴费注册报到及日常请销假手续。
    (二)每学期开学前一天,班干部应组织本班同学注册报到,并将同学的返校情况及思想状况汇总上报学院。
    (三)未按时缴费同学不得注册,在开学后四周内不注册,学院将给予一定处分,班级有义务提前对其生活、学习、消费等方面进行监督提醒。
    第十条 班务公开制度
    (一)每一个班级成员都对班级事务有知情权和投票权。
    (二)班级事务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全体同学通报。评奖评优等关乎同学的切身利益的事宜,必须通过辅导员主持一定范围的会议审核),并在全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
    (三)共同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每学期初,班干部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及本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期的工作计划,由班长在班级宣读,全班同学讨论通过后,记录在班级班务日志中,并由辅导员签字。
    (四)加强班级工作总结。每学期末,班委会要进行本学期班级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包括班级学习情况、班级和同学获奖情况(何种奖励、同学名单、奖学金等级、获奖学金比例)、不及格课程的同学及情况分析、违纪情况、入党同学情况(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补助及贷款情况。由班长在班级宣读工作总结,通过后记录在班级班务日志中,并由辅导员签字。
    第十一条 例会制度
    原则上各班每月至少开一次班会,辅导员主持,每半个月开一次班委工作例会。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班会。
    第十二条 班级日常工作
    (一)完成班级综合测评。
    (二)民主决定班级、党团重大事务。班级贫困生的认定、助学金等级的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的评选,以及团支部推优、党员民意调查等,首先需要班委会、团支部会议集体商议,或召开全体大会投票决定。辅导员可以参与意见,可以提出候选人名单。结果要向全体同学公示。
    (三)开展校风、学风和班级文化、宿舍文化建设。各班应始终把争创“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作为本班的学年目标,从实际出发,制定班级总体规划,并在不同阶段有步骤的提出切实可行的阶段性目标,鼓励学生克服困难,团结互助,携手前进,为实现总的目标而努力。要发挥党员骨干作用,对学业、经济、心理等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帮助;要在宿舍、班级倡导团结互助、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要利用班级团队优势,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提升全体同学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 《班务日志》制度
    (一)班级《班务日志》是本班级学习与有关活动的记录见证。班委会要认真填写《班务日志》的有关事项,认真记录班会、班委工作例会(时间、地点、主持人、主要内容等)、班级日常开展的主要活动及班级发生的主要事情。班级同学可随时查看本班班级《班务日志》,监督班级工作;手册由班长管理。
    (二)院(系)党总支(党支部)、辅导员每学期要定期检查班级《班务日志》,了解班级学生情况;学期末,班级《班务日志》作为本班参评先进的依据。
    (三)学工处每学期对申报创建优良学风班的班级《班务日志》进行检查,发现不能较好完成本班工作的班级,取消“优良学风班”评选资格。
    (四)班级《班务日志》每学年开始到本院(系)党总支领取,同时管理好上一学年的班级《班务日志》;毕业时,将本班所有班级《班务日志》交回院(系)党总支,以备查实有关资料。

第四章 学风、班风建设
第十四条 学风是一个班级的灵魂,良好的学风是提高学生整体素质的前提和保证,是学院培养合格人才的关键。班级内应有浓厚的学习气氛,班干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热爱所学专业并圆满完成各科学习任务;注重各实践环节及能力素质的培养。
第十五条 “优良学风班”建设指标体系
(一)班级全体学生考试通过比例高;
(二)英语四级一次通过率,总通过率,以及英语六级通过率较高;
(三)学风端正,诚信应考,无考试作弊现象;
(四)课堂出勤率高,考勤记录准确、报送及时;
(五)成立学习互助小组,对学习压力大、沉迷网游、受学业警示等学习困难同学帮助有效;
(六)积极组织开展学术科技实践活动,成果突出。
第十六条 “优秀班集体”建设指标体系
(一)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生动、活泼、健康的科技、文艺、体育、娱乐活动,活动次数多,影响大,学生参与率高;
(三)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达到既锻炼学生能力又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效果明显;
(四)团结友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五)学院学生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班级信息化建设推进快,数据真实完整。
(六)班级宿舍安全卫生平均成绩为良好以上,没有成绩不及格的宿舍;
(七)班级学生无欠费现象,无违纪行为;
(八)学生思想上积极追求进步,党员、学生骨干、优秀学生比例高。
第十七条 每个学生的成长都离不开班级的影响,每个学生也都应该做一个对班级、对集体负责的人。学院将加强对班级的管理和考核,在评定奖学金、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过程中,将根据班级建设情况适当调整评奖评优比例和名额。

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应为每个班级配备辅导员。辅导员由院(系)负责选拔、聘用、管理和考核,一般为青年教师,任期不少于两年。辅导员应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组织管理能力、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奉献精神。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一)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指导班级建设和班委会、团支部工作,指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二)辅导员负责指导本班的学风、班风建设。通过听课、宿舍走访、与任课教师联系、分析学生考试成绩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通过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好学、团结进步的良好学风和班风。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把学生的学习情况反馈给家长,形成育人合力。
(三)辅导员负责本班学生的学业指导及职业规划课程的授课。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和就业前景,培育专业兴趣,合理规划学习方向和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合理选课,引导学生开展专业实习实践活动,帮助学生求职择业。教育学生遵守考风考纪,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分析原因,督促改进。
(四)辅导员作好班级管理工作,包括入学教育、安全教育、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就业指导、毕业鉴定、毕业教育等工作。协助学院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稳定大局。在本班学生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到场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1、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和班级的实际,制定辅导员工作计划。
2、认真填写《bwin必赢辅导员工作日志》并付诸实施,督促学生干部认真填写《bwin必赢班务日志》并坚持每天签字检查,期未及时向院(系)、学工处提交工作总结。
3、有课必查必听,了解学生出勤率和上课情况,听取任课教师意见。
4、每月开展一次主题班会、团干部会议,研究学生工作;每周到学生宿舍走访一遍,了解学生课余生活,查找影响学风建设的问题。
5、每周日开展晚点名活动,总结和布置班级建设、学风建设的各项工作。
6、每学期进行班级学业状况分析,针对学生学业问题开展团体辅导和个别辅导。与学业困难学生家长及时联系,通报情况并指导学生改进。
7、每学期对所带班级的每位学生至少进行一次谈话;每年度进行一次班级学风建设工作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所在部门。
8、积极参加学院辅导员工作会议和工作培训。
9、新生辅导员要参加新生报到、入学教育、专业教育等环节的工作,及时抓好新生班、团集体建设。
10、辅导员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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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xgxb/2021/09/01/%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5%ad%a6%e7%94%9f%e7%ae%a1%e7%90%86%e5%8a%9e%e6%b3%95/ Wed, 01 Sep 2021 09:10:28 +0000 /xgxb/?p=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bwin必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提高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国家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和校园环境;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根据学院录取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和期限自主报到,并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为三年至六年。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按实际上学的年限缴纳学费,未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学生民主评议、辅导员鉴定等形式进行。

 第十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修完一定的课程或者学分数,学院根据学生修得的学分情况对学生做提前毕业、降级等处理。

  第十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本科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 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bwin必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可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待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其他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 学院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简化休学批准程序,适当放宽学习年限。

  第二十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节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思想政治素质与能力培养计划),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追回。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追回。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 学生应当和学院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尊师重教,增强环保意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并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经直接管理单位和学院保卫处审核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可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学生,可报辖区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十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五十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院纪律等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出具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六到十二个月期限。期间学生须申请矫正教育,矫正教育期满经审核合格后,处分可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学习证明。

章 学生申诉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院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投诉。

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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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xgxb/2021/09/01/%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5%ad%a6%e7%94%9f%e8%bf%9d%e7%ba%aa%e5%a4%84%e5%88%86%e6%9d%a1%e4%be%8b/ Wed, 01 Sep 2021 09:06:30 +0000 /xgxb/?p=6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且在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其他学生和学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一般应当为6-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一般不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的;

(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情节严重或已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多人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与校外人员共同违纪违法应当处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的;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的;

(三)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的。

第八条 受到处分者,取消下列资格:

(一)处分期限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和各类荣誉;

(二)本科生涉及本条例中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相关处分的,不可获得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资格;因其他原因受处分者,处分期限内不可获得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纵容他人从事间谍犯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各种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煽动闹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张贴、散发有非法内容的纸质或视听资料等,混淆是非或制造混乱,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穿戴极端宗教服饰,传播宗教相关视听资料或进行宗教相关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国家司法机关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凡持械打人者,给予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违纪行为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师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他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他人进行恐吓、敲诈勒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或作为首要分子,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威胁他人者按本条例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五)结伙敲诈勒索、或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打人者加重一级或两级处分(最高为开除学籍);

(六)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6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作案价值按作案总价值算,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较重一级处分。其他参与者比照首要分子从轻处罚;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知情不报,并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掩盖违法事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八)转借、伪造证件、证明、印章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私刻公章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或诱导他人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责令照价赔偿损失,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2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40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院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教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妨碍学院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或学院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合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举止下流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冒用学院、其他官方组织或他人名义,伪造材料、组织参加大型活动,侵害学院、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冒用学院或学院学生社团名义,进行宣传或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学生社团未按照学院相关制度审核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规定的范围,吸纳成员,收缴、使用会费,接受校外经费,宣传、组织、参加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活动主要参与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校内有私拉横幅、张贴广告、悬挂灯箱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院消防管理相关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以下不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以各种形式造谣、诬陷、谩骂、侮辱、骚扰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损失、心理问题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学院审批在校园内或互联网上组织”校园分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生公寓来访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调换、出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擅自容留或藏匿外国人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协助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违禁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违规使用煤气灶、酒精炉等明火设备,因吸烟、使用蚊香不当引起火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无故夜不归宿以及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噪音扰民,受到两次及以上投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私自离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连续离校时间达两周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院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4. 在考场或考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 偷看他人试卷或自己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5.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等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 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包括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组织团伙作弊等属于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行为,经主、监考人员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在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情节较轻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不当,情节较轻并认定为引文不规范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认定为抄袭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的,一经查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或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网络舆论,损害他人或学院名誉,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者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恶意下载、转让帐号等不当使用学院电子资源的行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管理权限与申诉

第二十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工处,经该部门审核确认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工处,经该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3.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

(二)学生处分的审核、备案、跨院(系)、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以及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进档、抄送等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第九条至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学工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2.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处调查核实后,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处分。

(三)对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出具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学生处分的文件应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对进修生或委托培养学生的处分决定,同时抄送给该生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受处分者为外国留学生的,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照会其驻华使(领)馆。

(六)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限内,由院(系)对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考察评价,处分期满后可由本人提供申请,院(系)出具鉴定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学院出具通知书。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七)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 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

(一)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事宜。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组成。

(三)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超过申诉范围或期限的,或自动撤回后又提起申诉的,或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诉的,或已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或已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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