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yyxb Mon, 27 May 2024 02:49:44 +0000 zh-CN hourly 1 /yyxb/wp-content/uploads/sites/12/2024/01/logo3535.png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yyxb 32 32 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yyxb/2024/04/25/%e8%b4%b5%e5%b7%9e%e7%9c%81%e5%85%a8%e9%9d%a2%e5%8a%a0%e5%bc%ba%e5%92%8c%e6%94%b9%e8%bf%9b%e6%96%b0%e6%97%b6%e4%bb%a3%e5%ad%a6%e7%94%9f%e5%bf%83%e7%90%86%e5%81%a5%e5%ba%b7%e5%b7%a5%e4%bd%9c%e5%ae%9e/ Thu, 25 Apr 2024 01:00:00 +0000 /yyxb/?p=893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实施方案》,一起来看全文——

贵州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

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实施方案

(2024—2026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和《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教体艺〔2023〕1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教基〔202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围绕健康第一、预防为主,强化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加快构建学校心理健康管理体系,健全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四位一体”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和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格局,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身心健康等协调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主要任务

(一)强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1.上好心理健康课。省级统一组织编制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教学指导手册、家庭教育指导手册及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干预指南。开齐上好心理健康课,中小学校每两周不少于1课时、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高校心理健康课程原则上设置2个学分。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要结合学生实际,采用案例分析、互动讨论、游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质量。学前教育机构要遵循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培养幼儿积极心理品质。中小学校建立健康副校长制度,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心理健康工作。到2024年底,各学段心理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10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严格执行国家体育课程设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落实每天校内校外2小时体育锻炼,帮助学生掌握1—2项运动技能。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彰显贵州特色、具有一定锻炼强度的大课间活动。组织开展体育竞赛活动,大力发展校园足球等体育项目,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学校特色体育。学校组织全体学生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达标争优”活动,对达到优秀等级的学生进行奖励。针对学生体测短板制定干预措施,采取课课练、分层练习、个别辅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训练,切实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3.全方位保障学生心理健康。改革教育评价,破除“唯分数论”,推进“双减”提质增效,将学生身心健康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教育评价体系。构建全员参与、全学科融合、全过程育人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开齐开足上好美育、劳动教育课程。做强“澄心黔行”特色教育品牌,开展以生命、生涯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双生”教育。开展“班班有歌声”“校校有艺展”等活动,帮助学生掌握1—2项艺术特长。学校要分年级建立学生劳动教育清单,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社会综合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每月设置一个无作业周末。(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4.改善心理健康教育条件。中小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标准和要求,独立配备心理辅导室。心理辅导室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教师配比。心理辅导室定期对学生开放,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均应开放,课间、课后等非上课时间应有一定时间向学生开放,并安排专人值班。高校要建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有条件的要建立院(系)二级心理辅导站。学校要按照专业心理辅导室(咨询室)建设标准,逐步配备心理沙盘室、心理宣泄室、团体辅导室等功能室。到2024年底,全省大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有率100%;推进各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建设,到2024年底,省、市级建成率100%,2026年底县级建成率10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学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监测和报告制度,到2024年底,各市(州)要建立市级学生心理健康监测平台,建立“一生一案”心理健康档案。小学高年级、初高中(含中职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测评,高校每年开展新生入学心理健康测评。中小学校建立“学校—年级—班级/个人”三级预警网络,高校完善“学校—院系—班级—宿舍/个人”四级预警网络。高中及以上学段应设置班级健康委员,发挥发现、沟通和报告作用。科学把握学生心理状况评判尺度,规范学生请假、休学、复学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6.精准研判干预。对心理健康状况预警学生,学校落实“一把手、周调度、网格化”工作机制,学校主要领导每周组织教导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及班主任、宿管等召开碰头会,对发现心理健康状况异常的学生逐一分析研判,针对重点人员“一人一策”制定方案,及早进行干预。在开学及考试前后、毕业季、升学季、就业选择等特殊时段,学校应组织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帮助学生缓解焦虑,引导学生树立健康成绩观和就业观。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值班、预约、转介、反馈等工作制度,针对学习困难、人际关系紧张、情绪异常等学生,学校应及时开展个别辅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7.引导家长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委会、家访等多种渠道,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家长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认识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生理和心理特征,提高处理亲子关系和家庭冲突的能力。教育引导家长多陪伴多关爱子女,带领或支持子女进行户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注重加强素质培育和良好习惯养成,以恰当方式及时劝诫、制止和管教不良行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妇联)

8.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推进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到2025年底,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比例达到60%。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家庭教育指导室,为校家沟通提供专门场所,帮助指导家长及时发现、干预孩子心理问题,增强家长在教育引导、防范化解、疏导压力等方面的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

9.密切校家协同。完善校家沟通交流机制,学校与家长要保持常态化联系,了解学生在校、在家情况。中小学校严格落实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学生家访全覆盖制度,尤其是针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学校领导牵头部署,班主任或任课老师建立家庭台账、走访台账和问题台账,制定可行的帮扶措施。对已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要“一对一”开展工作,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经常性开展信息交流,配合医疗机构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家庭教育和专业治疗。(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三)完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

10.规范社会心理服务。规范管理社会心理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心理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卫生健康、教育、医疗等相关机构、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走进校园、社区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公益性心理健康宣传、教育、辅导和咨询。支持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社会工作部、团省委、省妇联)

11.加强医校协同。建立健全卫生健康与教育部门定期沟通、信息互通共享、转介干预、问题学生复学等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专科门诊建设,畅通学生心理危机转介“绿色通道”,及时、妥善诊治学生心理疾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12.拓宽学生救助咨询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20(卫生健康服务热线)”“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等热线,强化热线工作人员心理健康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心理健康服务质量,相关热线定期向教育部门及学校沟通反馈相关情况。省级教育系统探索建立互联互通的学生心理健康24小时服务热线,探索“热线平台+心理咨询+志愿者”一站式咨询干预服务模式,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无缝衔接。充分发挥电视台、广播电台、新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作用,通过开展心理咨询、情感帮助、心理访谈等节目或栏目,拓宽学生心理救助和咨询渠道,帮助学生释放心理压力、摆脱不良情绪困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团省委、省妇联)

13.加强心理健康科学研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研究、课程开发、人才培养培训等工作。鼓励支持科研人员、临床医生、一线教师等开展心理辅导、心理监测与咨询、危机干预、医教结合、校家社联动等方面的专题研究。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到2024年底,各级教育部门专(兼)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配备率10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贵州科学院、省社科院)

(四)建立健全联动协同机制

14.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省级层面建立相关部门定期沟通机制,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网信、民政、卫生健康、团委、妇联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碰头会,分析、研究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合力推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公安、网信与教育部门间的监测反馈机制,加强各类平台关于学生心理健康敏感话题监测,及时向教育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各地探索建立部门联动协同机制,实时共享学生心理健康有关信息。对处于重大心理应激和罹患严重心理疾病且已危及生命安全的高危学生,由学校牵头建立家庭、学校、社区、医院24小时联动追踪关爱机制,为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提供支持帮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

15.强化应急处置联动。健全相关部门参与的心理危机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职责。各县(市、区、特区)每年开展一次相关部门参与的应急危机处置模拟演练,指导学校妥善做好学生突发危机事件处置、善后、复盘及溯源工作。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重症危机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学校、家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妥善做好学生突发心理危机事件善后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

(五)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16.配齐教师队伍。教育、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学校统筹编制,合理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小学校按照不低于1∶1000的师生比配齐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校生规模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到2024年底,学校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配备率100%,逐步提高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比例。探索建立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师等级评定机制。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要优先配齐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配置比不低于1∶4000,每校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不少于2名。关心支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保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岗工作稳定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7.加强人才培养。教育部门要将中小学校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业务能力培训纳入“国培”及地方培训计划,构建面向校长、班主任(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任教师的“全教师”培训体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素质能力大赛,建设教学资源库,开展优秀课例评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学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提供专业指导。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8.建设心理援助团队。联合招募医务人员、专家学者、学校教师、社会工作者等具备资质的人员,组建省市县三级心理援助服务团队,为偏远落后地区和学校开展科普宣传、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建立省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高校结对帮扶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制度,组织专家走进校园、深入基层,为一线教师和学生答疑解惑、破解难题,促进全省中小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社会工作部、团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努力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学校主动作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家庭尽责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委网信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经费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心理健康教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通过政府引导、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方筹措资金,重点支持边远地区和薄弱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深入宣传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良好氛围。学校要开展好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5·25”心理健康日、“5·15”国际家庭日等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省妇联)

(四)强化教育督导。进一步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常态化督导机制,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专项督导工作,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利影响和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来源 | 贵州教育发布公众号

编辑 | 吕船

一审 | 吕船

二审 | 左涛

三审 | 杨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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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yyxb/2024/04/23/%e8%b4%b5%e5%b7%9e%e4%b8%ad%e5%8c%bb%e8%8d%af%e5%a4%a7%e5%ad%a6%e6%97%b6%e7%8f%8d%e5%ad%a6%e9%99%a2%e5%ad%a6%e7%94%9f%e8%bf%9d%e7%ba%aa%e5%a4%84%e5%88%86%e6%9d%a1%e4%be%8b/ Tue, 23 Apr 2024 03:00:00 +0000 /yyxb/?p=8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且在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其他学生和学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一般应当为6-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一般不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的;

(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情节严重或已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多人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与校外人员共同违纪违法应当处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的;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的;

(三)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的。

第八条 受到处分者,取消下列资格:

(一)处分期限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和各类荣誉;

(二)本科生涉及本条例中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相关处分的,不可获得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资格;因其他原因受处分者,处分期限内不可获得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纵容他人从事间谍犯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各种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煽动闹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张贴、散发有非法内容的纸质或视听资料等,混淆是非或制造混乱,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穿戴极端宗教服饰,传播宗教相关视听资料或进行宗教相关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国家司法机关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凡持械打人者,给予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违纪行为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师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他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他人进行恐吓、敲诈勒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或作为首要分子,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威胁他人者按本条例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五)结伙敲诈勒索、或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打人者加重一级或两级处分(最高为开除学籍);

(六)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6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作案价值按作案总价值算,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较重一级处分。其他参与者比照首要分子从轻处罚;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知情不报,并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掩盖违法事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八)转借、伪造证件、证明、印章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私刻公章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或诱导他人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责令照价赔偿损失,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2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40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院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教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妨碍学院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或学院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合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举止下流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冒用学院、其他官方组织或他人名义,伪造材料、组织参加大型活动,侵害学院、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冒用学院或学院学生社团名义,进行宣传或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学生社团未按照学院相关制度审核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规定的范围,吸纳成员,收缴、使用会费,接受校外经费,宣传、组织、参加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活动主要参与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校内有私拉横幅、张贴广告、悬挂灯箱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院消防管理相关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以下不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以各种形式造谣、诬陷、谩骂、侮辱、骚扰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损失、心理问题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学院审批在校园内或互联网上组织”校园分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生公寓来访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调换、出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擅自容留或藏匿外国人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协助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违禁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违规使用煤气灶、酒精炉等明火设备,因吸烟、使用蚊香不当引起火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无故夜不归宿以及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噪音扰民,受到两次及以上投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私自离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连续离校时间达两周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院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4. 在考场或考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 偷看他人试卷或自己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5.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等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 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包括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组织团伙作弊等属于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行为,经主、监考人员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在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情节较轻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不当,情节较轻并认定为引文不规范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认定为抄袭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的,一经查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或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网络舆论,损害他人或学院名誉,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者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恶意下载、转让帐号等不当使用学院电子资源的行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管理权限与申诉

第二十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工处,经该部门审核确认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工处,经该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3.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

(二)学生处分的审核、备案、跨院(系)、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以及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进档、抄送等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第九条至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学工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2.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处调查核实后,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处分。

(三)对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出具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学生处分的文件应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对进修生或委托培养学生的处分决定,同时抄送给该生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受处分者为外国留学生的,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照会其驻华使(领)馆。

(六)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限内,由院(系)对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考察评价,处分期满后可由本人提供申请,院(系)出具鉴定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学院出具通知书。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七)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 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

(一)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事宜。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组成。

(三)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超过申诉范围或期限的,或自动撤回后又提起申诉的,或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诉的,或已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或已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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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11月15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坚持聚焦重点。围绕重点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责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引导家庭、社会协同配合,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坚持继承创新。传承中华优秀师道传统,全面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师德师风建设经验,适应新时代变化,加强创新,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3.总体目标。经过5年左右努力,基本建立起完备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呈现新风貌。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教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师道尊严进一步提振。全社会对教师职业认同度加深,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显著提高,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二、全面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

4.坚持思想铸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健全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习,使广大教师学懂弄通、入脑入心,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依托高水平高校建设一批教育基地,同时统筹党校(行政学院)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使广大教师更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清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5.坚持价值导向,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体现到学校管理及校园文化建设各环节,进一步凝聚起师生员工思想共识,使之成为共同价值追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充分发挥文化涵养师德师风功能。身教重于言教,引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深入了解世情、党情、国情、社情、民情,强化教育强国、教育为民的责任担当。健全教师志愿服务制度,鼓励支持广大教师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厚植教育情怀。重视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教师、青年教师的教育引导,增强工作针对性。

6.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作用。建强教师党支部,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建好党员教师队伍,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重视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学校领导干部联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开展好“三会一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党员教师与非党员教师结对联系等,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涉及教师利益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应征求教师党支部意见。

三、大力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7.突出课堂育德,在教育教学中提升师德素养。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教书轻育人倾向。加强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的指导,通过老带新等机制,发挥传帮带作用,使其尽快熟悉教育规律、掌握教育方法,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师范生培养及教师生涯全过程,师范生必须修学师德教育课程,在职教师培训中要确保每学年有师德师风专题教育。

8.突出典型树德,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大力宣传新时代广大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的新形象。深入挖掘优秀教师典型,综合运用授予荣誉、事迹报告、媒体宣传、创作文艺作品等手段,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多层次的优秀教师选树宣传活动,形成校校有典型、榜样在身边、人人可学可做的局面。组织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教学名师、最美教师等开展师德宣讲。鼓励各地各校采取实践反思、情景教学等形式,把一线优秀教师请进课堂,用真人真事诠释师德内涵。

9.突出规则立德,强化教师的法治和纪律教育。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等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制订教师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体系。强化纪律建设,全面梳理教师在课堂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健全规范体系,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四、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

10.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规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建立科学完备的标准、程序,坚决避免教师招聘引进中的唯分数、唯文凭、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拟聘人员心理健康测评,作为聘用的重要参考。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高度重视从海外引进人才的全方位考察,提升人才引进质量。

11.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12.严格师德督导,建立多元监督体系。完善多方广泛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督导,将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师德师风问题多发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学校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举报。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师德师风监督员制度,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将监督评议情况作为学校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3.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推动地方和高校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规范,制定具体细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

五、着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

14.强化地位提升,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制定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各地重要节庆日活动,邀请优秀教师代表参加。做好优秀教师表彰奖励,依法依规在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教师中开展“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评选授予工作,健全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多元的教师荣誉表彰体系。完善表彰奖励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确定荣誉获得者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对荣誉获得者后续支持服务。

15.强化权利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研究出台教师惩戒权办法。学校和相关部门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教师依法不承担责任。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校及教育部门应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等方面支持。

16.强化尊师教育,厚植校园师道文化。从幼儿园开始加强尊师教育,加快形成接续我国优秀传统、符合时代精神的尊师重教文化。推进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通过尊师第一课、9月尊师主题月等形式,将尊师重教观念渗透进学生的价值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结合实际统筹有关资源,因地制宜安排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从教教师进行疗休养,重点向符合条件的班主任和乡村教师倾斜。做好教师荣休工作,礼敬退休教师,弘扬尊师风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加强家庭教育,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引导家长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尊敬教师创造发挥,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习教育。

17.强化各方联动,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加强展现新时代教师风貌的影视文学作品创作,善用微博、微信、微视频、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传递教师正能量,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支持鼓励行业企业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教师优先”。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等对教师实行优待。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或通过依法成立基金、设立项目等方式,支持教师提升能力素质、进行疗休养或予以奖励激励。

六、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18.加强工作保障,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校要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尊师重教传统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夯实学校主体责任,压实学校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高校要强化党委教师工作部建设,明确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其主要职责。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财政部门要坚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师德师风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基地,加强工作支撑,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内容转载来源于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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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统称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准则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长期以来,广大教师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改革创新、服务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和国家高度肯定,学生、家长和社会普遍尊重。但是,也有个别教师放松自我要求,不能认真履职尽责,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之举。

二、立即部署扎实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各地各校要立即行动,结合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要做好宣传解读,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真正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维护教师职业形象,提振师道尊严。

三、把准则要求落实到教师管理具体工作中。要把好教师入口关,在教师招聘、引进时组织开展准则的宣讲,确保每位新入职教师知准则、守底线。要将准则要求体现在教师聘用、聘任合同中,明确有关责任。要强化考核,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避免形式化、随意化。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

四、以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各地各校要按照准则及相应的处理指导意见、处理办法要求,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对于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贯彻落实准则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教育部。教育部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节选内容来自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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